三、发展路径探析
可供考虑的规则路径包括法律规制、技术手段规制、政府规制和行业自律,应通过多重路径确保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得到有效规制。
(一)法律规制
制定网络环境自治条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通过保障并实现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在行政责任上,采用相对抽象的表述方式。这是因为,在法律规范中尽可能使用抽象性的语言,不仅有利于确保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法律规范适应社会发展与变化的能力。对于刑事责任,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力度,即适当扩大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参考德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商业贿赂为例)的规制,其主要采取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济的模式。由于公平竞争秩序与企业内部秩序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法益,综合规制模式的设计必须具有较强的协调性、统摄性和完备性,合理安排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调整的商业行贿、商业受贿以及具体的构成要件,便成为立法规制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47]
(二)技术手段规制
建立网购不正当竞争者资料监管数据。即各个工商执法部门,将本单位查获的网络购物不正当竞争者的资料建立成统一有效的动态数据库,工商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相关数据,将其录入统一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进而方便各行政单位及时沟通信息,提高执法效率,扩大监管巡查范围。通过技术手段达到网络广告的监管也不失为一种高效的方式。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这方面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运用大数据技术,构建了统一的监管执法平台。[48]
学界从规制手段入手,主要对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信息披露型等规制方式予以比较分析,发现:采用市场激励型与信息披露型更有利于扭转市场局面,从而调控市场失灵。
通过对网络层次以及寻址域的划分,简化了路由和寻址过程,便于路由聚合及网络规划。通过安全域的划分以及用户标识、业务标识、网络标识的划分,限制了非可信用户对网络的访问,实现了用户与运营商设备的隔离,大大提高了网络的安全性能,实现了身份标识与位置标识的分离,支持对身份标识的寻址,对移动性的支持能力较好;通过加入用户控制层次,使得网络中业务流量可预测、可控制,可支持网络资源的显式配置,为用户提供可定制的高质量服务;在用户控制层中结合深度业务感知技术可以进一步提高网络的可控可管性,保障网络的安全性能。[49]
(三)政府规制
对于政府规制部门而言,结合互联网环境,可以选择的高效规制模式乃是创新友好型规制,其内容在于鼓励市场创新,助力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扭转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优先解决市场亟待解决之问题,降低市场主体运作的成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应确保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机关的独立地位,可以考虑在中央和省级设立专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机关(可以兼顾反垄断业务),而在省级以下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50]
(四)行业自律
政府部门应逐步引导网络经济监管向“弱政府行政管理,强司法管理和行业自律”的趋势发展。行业自律协会应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发展,保护行业正当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科学化,帮助诚信企业创造更好的效益四方面入手。[51]就金融领域而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兼容性是今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实际上,平台之间的兼容互通可以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效用。消费者到平台交易的效用随着互补厂商的数量而递增,消费者加入一个平台的收益依赖于与其兼容的互补厂商产品的多样性和产品质量。[52]行业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规范彼此之间的竞争关系,实现平台的兼容,实现市场的有效整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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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其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24]“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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