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方政府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举措
(一)地方政府是职业教育的立法者和规划者
德国联邦政府制定的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主要是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地方政府根据联邦政府的基本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条例和实施办法,如萨克森州制定的《自由州萨克森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对职业技术学院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办学条件、经费来源、教师资格、学生入学条件、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相关人员执法严格,使得政府、学校、企业教育方面有法可依、依法治教。地方政府根据各州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并根据这些条例和细则具体执行联邦政府的规划,这一方面使德国地方政府职业教育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使地方政府定位明晰;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德国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有助于实现职业教育发展与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
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的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德国全国共有各种职业学校(包括部分高等专业技术学校)8831所,卫生护理职业学校1613所,两项合计是10444所,注册学生数约为280万,学生类型包括二元制职业学校和全日制职业学校的学生。专门规范如此庞大的职业教育体系的德国《职业教育法》诞生于1969年,期间经过多次修改,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2005年3月23日。最新版本的《职业教育法》确定了职业教育的目的,规范了职业教育的概念。同时,还对培训场地、培训职业认可、培训条例、考试要求、证书发放、培训时间、培训合同、双方义务、对培训学校的要求、培训期间的补偿、职业能力、解除合同、试用期、对老师的要求与监管等,都做了明确的阐述。按照这样的规定,无论是何种专业,使用什么教材,学生毕业后进入社会的质量应当是有保证的。在德国,普通公务员的角色,一般的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就可以胜任;高级公务员、复杂的脑力劳动工作,大学毕业生完全可以胜任。
(二)地方政府是职业教育行政管理的执行主体
德国州政府对职业教育管理有着很大的自主权,在联邦政府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重要管理都由州政府做出,职业教育管理的主要事务都由州政府承担。德国的16个州,每个州都设立了科学文化部或科学艺术部,负责州教育工作。对于职业教育管理来说,州政府负责的主要是学校设置的审批、学校规模的确定、专业设置审批与评估、课程标准与考试规则、学校经费预算和专项的批准及院长的任命等。在州政府科学文化部领导下,许多州成立了相应的校长联席会,如萨克森州有7所职业技术学院,其院长组成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在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科学文化部的有关规定,决定和协调职业技术学院发展中的问题,如成立专家委员会、对学校专业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等。
地方政府对职业教育管理的行政手段包括制定和实施职业学校师资考核和进修制度、毕业生考试制度、职业学校建校审批制度、职业教育的视导制度、职业教育的评估制度等。德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管理的行政手段在执行上是非常严格的。例如,规定职业学校的教师必须受过高等教育,有5年以上的工龄,还要通过国家专门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这样才能获得终生从事职业教育的资格。即要求他们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际工作经验,还应具有和职业要求相应的实践技能并掌握一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在企业中从事指导学生实习的教师必须通过技师的考试。对教师的行政管理还包括对教师进修和更新知识的规定,保证职业学校教师素质的不断提高。此外,还规定职业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要优厚,比相同等级的国家机关雇员的工资还要高,从而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优化,有利于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
(三)地方政府是职业教育经费的主要承担者
第一,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或规定经费来源进行职业教育管理,同时制定某些优惠政策予以保障。德国职业教育的经费从各方面得到充分的保证,公立学校由政府拨款,私立学校由私人筹款,企业等方面也给学校以有力的支持。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如职业学校设施的兴建免交建筑税、企业的培训经费可列入成本核算等,这都从整体上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保障。经济手段还包括对于不愿承担培训义务的企业,应按专业行会的规定交纳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费用。联邦《基本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将地区生产总值的1.1%、工资总收入的2.5%用于职业教育。由于地方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干预,德国州政府每年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超过0.5亿马克,近几年德国实施了“职业英才促进计划”,还在世界上首次将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内的“英才促进计划”引入职业教育领域,每年向3000名高技能型青年每人提供3000马克的资助,采取重点培养和出国学习的方式,为国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34]第二,规定教育局、工商会、劳工局等部门对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的确立、教学质量以及经费开支等方面实施有效的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对学校职业教育过程的综合评估的结果,决定对学校经费投入的多少。
(四)地方政府是职业教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者
德国职业教育的教学条件有充分的保障,新建和扩大职业院校的资金由州政府投入,年度教学经费也由州政府承担。职业教育原先不向学生收费,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收取少量学费后政府拨款仍未减少,以多特蒙德应用科技大学为例。该大学办学规模为7个系(设计系、艺术系、经济系、建筑系、电子系、信息与通信工程系、机械系),共有28个专业、8500名学生,其中中国留学生100余人;教职工540人,其中教授220人,助理教学人员和实验室人员80人;行政人员140人,工勤人员30人,另有70名兼职教师;全年州政府预算经费为4200万欧元。[35]
2005年,政府通过颁布新职业教育法对传统的职业教育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新职业教育法的目的是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体系的灵活性和重新调整学校教育和企业培训之间的合作关系。
首先,新职业教育法通过撤并一级行政管理机构,简化了培训职业和课程的更新程序。这种变化旨在促进培训的现代化,即在不断变化的和新出现的行业中,按照市场需求开发新的职业。例如,1998年在信息和通信技术(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ICT)领域,企业、工会和政府密切合作设立了四个新的培训职业。自2000年以来,已相继开发了62个新的培训职业,并且有162种职业岗位达到了现代化水平。[36]其次,新职业教育法通过实施厂内训练来增加培训体系的灵活性,包括在“模块化水平”[37]组织培训。企业仍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培训,但允许在技术、区域或行业需求方面有所变化。新职业教育法鼓励在实践中有一定灵活性,例如在ICT领域中,允许“关键能力”和“可选要素”[38]等特殊培训形式。与此同时,在其他行业和企业(如金属和电子产品)中提倡“在更广泛的领域提供个性化培训”,这与日益流行的“过程导向培训方法”[39]紧密相连。此外,新职业教育法还针对自身条件较弱的学生,提供灵活的考核程序,允许学生将中期考试作为期末考试分数计算在内。再次,新职业教育法平衡了企业内培训和学校教育之间的关系。其中一项规定是,给予各州政府较大的自主权,承认学生在各类学校职业教育的分数。考虑到目前超过190000名学徒接受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新法律简化了这些学生参加行会组织的考试管理规则,使参加各种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受益匪浅。然而,行会依然是资格证书最主要的门槛制定者。除此以外,新的法律还规定了职业学校和企业之间新的合作形式并致力于实现以下几个目标:解决企业培训位置短缺的问题、解决没有能力提供培训的企业的问题、在企业培训位置不充足的领域提供新的培训职业(例如在服务领域)、解决需要更多理论内容的培训需求。
就总体而言,美、英、澳、德四国各级政府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也有共同点:一是把政府定位为“激励者”,政府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中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经费的投入、质量的监控等方面。政府作为职业教育的主要参与者,其作用在引导和激励。二是在政府引导下,社会合作成为职业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当今社会,没有一个国家的职业教育可以只依靠政府来进行,社会合作伙伴的参与必不可少。这些国家的地方政府都把行业和企业作为重要的职业教育资源。三是建设一个成熟的技能供给体系是各国政府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中心议题。可以看到,各国都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的努力。
在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的新形势下,国外地方政府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经验对我国地方政府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是有启示的:第一,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的职业教育法规,用法律的手段来管理职业教育。第二,实行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用政策的手段来推进职业教育。第三,制定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用制度的手段来促进职业教育。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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