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系

职业教育在德国整体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其职业教育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以高中为界,一部分被称为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另一部分则被称为高中后职业教育。德国教育权也归各州所有,所以联邦的教育权限非常有限,不过这并不说明不存在全德统一的职业教育管理体系。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由州政府负责的学校形式的职业教育,联邦的功能有限。联邦的主要职责体现在学徒制的管理上。由各州分别对学校职业教育进行管理。在联邦中负责职业教育的机构主要是联邦教育与研究部。与多数联邦制国家一样,德国教育部门的成立也晚于联邦,当年联邦德国获得西方同盟国承认时并没有设立教育部,而只是设立了一个联邦原子能部,负责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研究,其间经历了两三次政府机构的调整,直到设立了联邦教育和科学部。1994年两者经过合并形成了今天的教育与研究部。该部下设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办公室,具体负责职业教育事务,其职责是对职业教育项目进行管理。德国政府认为,各级政府,包括联邦和各州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都有搞好职业教育的责任,这不是教育部一个职能部门所能胜任的。联邦政府的各个部委都有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职责,因为只有职能部门或用人单位才了解本单位或部门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职业教育培养出来的人员,质量是否合格,不是由教育部或学校说了算,而是要由社会职能部门和各个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说了算。因此,职业教育的举办者只能是需求单位或部门,否则学生得不到用人单位的认可,无形中加重了人才培养的社会成本。对于各种职业教育的教学大纲或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德国规定由行业协会和教育部共同确定。国家对人才的素质要求由教育部掌控,企业或行业需要的技能和知识由行业协会或公司自己确定。目前,德国这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结构得到了德国各个社会阶层的普遍认可。联邦政府、各州的州政府、联邦商会和各州的商会,以及各种各样的行业协会和大公司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热情都很高。

德国职业教育的管理机构大致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在联邦一级层面,联邦教育研究部和相关的联邦专业部,如联邦经济与劳动部是职业教育教育立法与协调的主管部门。1970年成立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是协助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解决关于职业教育根本性与全局性问题而设立的联邦级职业教育的决策咨询与科学研究机构。在州一级层面,是州文教部以及由雇主、雇员及州政府代表组成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各州教育的协调机构为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该委员会下设职业教育委员会。在地区一级层面,教育的协调机构是行业协会,包括工商行业协会(Industrie-und Handelskammer,IHK)、手工业行业协会(Handwerkskammer,HWK)、农业协会、律师协会、医生协会等经济组织,它们是德国职业教育重要的管理机构,有8项重要职责:认定教育企业资质、审查管理教育合同、组织实施结业考试、修订审批教育期限、建立专业决策机构、调解仲裁教育纠纷、咨询监督教育过程、制定颁布教育规章。

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对组织和实施职业教育主办方的职权分配进行了具体规定,在联邦、州以及地区等层级上设置了科学而完备的管理机构。同时,政府通过各种途径来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完备的教学内容与考核评定办法,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关于职业教育的职权分配,德国《基本法》对发展职业教育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联邦各州在所辖区域内拥有对全部文化事业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力,其中包括组织和发展教育的权力。从总体上看,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特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州所辖区域内,所有学校均属于该州的国家设施。作为基本教育形式之一的职业教育,其举办与发展均由所在州按照《州学校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管理。二是校外特别是企业形式的职业教育,其管理职权不属于所在州,联邦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职业教育按照《联邦职业教育法》,对手工企业则按照《手工业条例》)的规定来进行管理。(https://www.daowen.com)

经过多年发展,德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具体包括:1965年颁布的《手工业条例》、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和《联邦劳动促进法》、1972年颁布的《企业宪法》以及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等。2005年4月1日,德国联邦政府将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和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进行合并,并且对其进行修订,最终颁布并实施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这些法律法规均涉及对职业教育职权如何分配的规定与安排,这些共同构成了德国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坚实屏障。

德国职业教育的经费来源主要由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企业共同承担,它们各自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教育经费筹措工作,各类职业教育学校的经费则来源于所在地方与州政府。具体来讲,职业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主要由州政府来承担,而学校教室、宿舍的建设与维修管理费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等则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此外,还有一类非常特别的企业职业教育,这类职业教育的全部经费完全由所在企业独立承担。

在德国,国家历来坚持认为职业教育的管理是私营部门的责任,政府主要是起协助作用的。当一个企业雇用一个学徒时,传统的学徒培训便开始了。尽管职业教育主要依赖企业培训,但国家仍旧以两种方式支持职业教育体系。首先,它赋予企业商会强有力的准公共和准法律权利以监管企业,商会主要通过吸收成员和加强企业之间的协调来实施监管。其次,国家通过资助配合企业培训的职业学校,在促进基本技能培养方面起到直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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