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空调设计一般规定

1.建筑空调设计一般规定

第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1)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标准,或室内热湿环境要求的。

2)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的。

3)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的。

4)对保证身体健康、促进康复有显著效果的。

5)采用采暖通风虽能达到人体舒适和满足室内热湿环境要求,但不经济的。

第2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有高大空间的建筑物,仅要求下部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式送风或下部送风的气流组织方式。

第3条 空气调节区内的空气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工艺性空气调节,按工艺要求确定。

2)舒适性空气调节,空气调节区与室外的压力差,或空气调节区相互之间有压差要求时,其压差值宜取5~10Pa,但不应大于50Pa。

第4条 空气调节区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基数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区宜相邻布置。

第5条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于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应大于表11-4所规定的数值;对于舒适性空气调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表11-4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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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内墙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使用于相邻空气调节区的温差大于3℃时。

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4.1.8条的规定。

第6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时,其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D值,不应小于表11-5的规定。

表11-5 围护结构最小热惰性指标D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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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11-6的要求。

表11-6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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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的空气调节区,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区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第7条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6.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以北的地区;北纬23.5°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

第8条 空气调节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宜过大。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外窗玻璃的遮阳系数,严寒地区宜大于0.80,非严寒地区宜小于0.65,或采用外遮阳措施。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空气调节区,部分窗扇应能开启。

第9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时,外窗宜北向;±1.0℃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第10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11-7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门斗、旋转门或弹簧门等,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表11-7 门和门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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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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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差大于或等于7℃时,应采用保温门。

第11条 选择确定功能复杂、规模很大的公共建筑的空气调节方案时,宜通过全年能耗分析、投资及运行费用等的比较,进行优化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