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荷计算

2.负荷计算

第1条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第2条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计算的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

2)通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人体散热量。

4)照明散热量。

5)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内部热源的散热量。

6)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7)渗透空气带入的热量。

8)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第3条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空气调节区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的非稳态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应按非稳态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应将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第4条 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对于外窗,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3.2.10条式(3.2.10-1)计算。

2)对于外墙和屋顶,采用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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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tzs为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tsh为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GB 50019—2003的第3.2.10条的规定采用;ρ为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Jp为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W/m2);αw为围护结构外表面传热系数[W/(m2·℃)]。

3)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区时,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计算公式如下:

tls=twptls (11-2)

式中,tls为邻室计算平均温度(℃);twp为夏季空气调节室外日平均温度(℃);Δtls为邻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按表11-8选用。

表11-8 温度的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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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CL=KFtw1-tn) (11-3)

式中,CL为外墙或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K为传热系数[W/(m2·℃)];F为传热面积(m2);tw1为外墙或屋顶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朝向和构造、外表面颜色和表面粗糙程度,以及空气调节区的蓄热特性,可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6.2.4条确定的tw1值,通过计算确定;tn为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

注:当屋顶处于空气调节区之外时,只计算屋顶传热进入空气调节区的辐射部分形成的冷负荷。

第6条 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空气调节区,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可近似下式计算。

CL=KFtzp-tn) (11-4)

第7条 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CL=KFtw1-tn) (11-5)

式中,CL为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tw1为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气调节区的蓄热特性,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3.2.10条确定的值,通过计算确定。

第8条 空气调节区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时,宜按式(11-6)计算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CL=KFtls-tn) (11-6)

式中,CL为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

第9条 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夏季可不计算通过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工艺性空气调节区,有外墙时,应计算距外墙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第10条 透过玻璃窗进入空气调节区的太阳辐射热量,应根据当地的太阳辐射照度、外窗的构造、遮阳设施的类型,以及附近高大建筑或遮挡物的影响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第11条 透过玻璃窗进入空气调节区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应根据第10条得出的太阳辐射热量,考虑外窗遮阳设施的种类、室内空气分布特点,以及空气调节区的蓄热特性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第12条 确定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的冷负荷时,应根据空气调节区蓄热特性和不同使用功能,分别选用适宜的人员群集系数、设备功率系数、同时使用系数及通风保温系数,有条件时宜采用实测数值。

当上述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占空气调节区冷负荷的比率较小时,可不考虑空气调节区蓄热特性的影响。

第13条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人体散湿量。

2)渗透空气带入的湿量。

3)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4)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5)食品或其他物料的散湿量。

6)设备散湿量。

第14条 确定散湿量时,应根据散湿源的种类,分别选用适宜的人员群集系数、同时使用系数及通风系数。有条件时,应采用实测数值。

第15条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第16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宜按GB 50019—2003的第4.2节的规定计算;室外计算温度,应按第3.2.5条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