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空气调节系统
第1条 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与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与能源状况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空气调节区,宜分别或独立设置空气调节风系统:
1)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
2)温湿度基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
3)对空气的洁净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
4)有消声要求和产生噪声的空气调节区。
5)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空气调节区。
6)在同一时间内需分别进行供热和供冷的空气调节区。
第3条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单风管式系统。下列空气调节区宜采用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空间较大、人员较多。
2)温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小。
3)噪声或洁净度标准高。
第4条 当各空气调节区热湿负荷变化情况相似,采用集中控制,各空气调节区温湿度波动不超过允许范围时,可集中设置共用的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需分别控制各空气调节区室内参数时,宜采用变风量或风机盘管等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末端再热的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第5条 当空气调节区允许采用较大送风温差或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应采用具有一次回风的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第6条 当多个空气调节区合用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各空气调节区负荷变化较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调节室内温度,在经济、技术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当空气调节区允许温湿度波动范围小或噪声要求严格时,不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第7条 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机采用变速调节。
2)采取保证最小新风量要求的措施。
3)当采用变风量的送风末端装置时,送风口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6.5.2条的规定。
第8条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回风机:
1)不同季节的新风量变化较大、其他排风出路不能适应风量变化要求。
2)系统阻力较大,设置回风机经济合理。
第9条 空气调节区较多、各空气调节区要求单独调节,且建筑层高较低的建筑物,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经处理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室内。当空气调节区空气质量和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或空气中含有较多油烟等有害物质时,不应采用风机盘管。
第10条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中小型空气调节系统可采用变制冷剂流量分体式空气调节系统。该系统全年运行时,宜采用热泵式机组。在同一系统中,当同时有需要分别供冷和供热的空气调节区时,宜选择热回收式机组。
变制冷剂流量分体式空气调节系统,不宜用于振动较大、油污蒸汽较多,以及产生电磁波或高频波的场所。
第11条 当采用冰蓄冷空气调节冷源或有低温冷媒可利用时,宜采用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对要求保持较高空气湿度,或需要较大送风量的空气调节区,不宜采用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
第12条 采用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冷却器出风温度与冷媒进口温度之间的温差不宜小于3℃,出风温度宜采用4~10℃,直接膨胀系统不应低于7℃。
2)应计算送风机、送风管道及送风末端装置的温升,确定室内送风温度,并应保证室内温湿度条件下风口不结露。
3)采用低温送风时,室内设计干球温度应比常规空气调节系统提高1℃。
4)空气处理机组的选型,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空气冷却器的迎风面风速宜采用1.5~2.3m/s,冷媒通过空气冷却器的温升宜采用9~13℃。
5)采用向空气调节区直接送低温冷风的送风口,应采取能够在系统开始运行时,使送风温度逐渐降低的措施。
6)低温送风系统的空气处理机组、管道及附件、末端送风装置必须进行严密的保冷,保冷层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GB 50019—2003的第7.9.4条的规定。
7)低温送风系统的末端送风装置,应符合GB 50019—2003的第6.5.2条的规定。
第13条 下列情况应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气调节系统:
1)夏季空气调节系统的回风焓值,高于室外空气焓值。
2)系统服务的各空气调节区排风量,大于按负荷计算出的送风量。
3)室内散发有害物质,以及防火防爆等要求不允许空气循环使用。
4)各空气调节区采用风机盘管或循环风空气处理机组,集中送新风的系统。
第14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以及补偿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两项中的较大值。
2)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满足GB 50019—2003的第3.1.9条的要求,并根据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因素确定。
第15条 舒适性空气调节和条件允许的工艺性空气调节可用新风作冷源时,全空气调节系统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
第16条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应适应最大新风量的需要。进风口处应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进风口位置应符合GB 50019—2003的第5.3.4条的规定。
第17条 空气调节系统应有排风出路,并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室内正压值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6.1.3条的规定。人员集中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气调节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排风量应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第18条 设有机械排风时,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第19条 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GB 50019—2003的第9.1.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