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调节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4.空气调节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第1条 空气调节冷热水参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以下数值:

1)空气调节冷水供水温度5~9℃,一般为7℃。

2)空气调节冷水供回水温差5~10℃,一般为5℃。

3)空气调节热水供水温度40~65℃,一般为60℃。

4)空气调节热水供回水温差4.2~15℃,一般为10℃。

第2条 空气调节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当必须采用开式系统时,应设置蓄水箱。蓄水箱的蓄水量应按系统循环水量的5%~10%确定。

第3条 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当建筑物内一些区域需全年供冷时,宜采用冷热源同时使用的分区两管制水系统;当供冷和供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使用时,可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第4条 中小型工程宜采用一次泵系统;系统较大、阻力较高,且各环路负荷特性或阻力差悬殊时,应在空气调节水的冷热源侧和负荷侧分别设一次泵和二次泵。

第5条 设置2台或2台以上冷水机组和循环泵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应能适应负荷变化而改变系统流量,并宜按照GB 50019—2003的第8.5.6条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自控设施。

第6条 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确定。两管制风机盘管水系统的管路,应按建筑物的朝向及内外区分区布置。

第7条 空气调节水循环泵,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两管制空气调节水系统,宜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当冷水循环泵兼作冬季的热水循环泵使用时,冬、夏季水泵运行的台数及单台水泵的流量、扬程应与系统工况相吻合。

2)一次泵系统的冷水泵及二次泵系统中,一次冷水泵的台数和流量,应与冷水机组的台数及蒸发器的额定流量相对应。

3)二次泵系统的二次冷水泵台数,应按系统的分区和每个分区的流量调节方式确定,每个分区不宜少于2台。

4)空气调节热水泵台数应根据供热系统规模和运行调节方式确定,不宜少于2台;严寒及寒冷地区,当热水泵不超过3台时,其中一台宜设置为备用泵。

第8条 多台一次冷水泵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每台冷水机组入口或出口管道上应设电动阀。电动阀应与对应运行的冷水机组和冷水泵联锁。

第9条 空气调节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超过15%时,应设置调节装置。

第10条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按系统水容量的1%计算。

第11条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补水点,应设置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当补水压力低于补水点压力时,应设置补水泵。空气调节补水泵按下列要求选择和设定:

1)补水泵的扬程,应保证补水压力比系统静止时补水点的压力高30~50kPa。

2)小时流量应为系统水容量的5%~10%。

3)严寒及寒冷地区空气调节热水用及冷热水合用的补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第12条 当设置补水泵时,空气调节水系统应设补水调节水箱。水箱的调节容积应按照水源的供水能力、水处理设备的间断运行时间,以及补水泵稳定运行等因素确定。

第13条 闭式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应按下列要求设计:

1)定压点应设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定压点最低压力应使系统最高点压力高于大气压力5kPa以上。

2)宜采用高位水箱定压。

3)膨胀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4)系统的膨胀水量应能够回收。

第14条 当给水硬度较高时,空气调节热水系统的补水应进行水处理,并应符合设备对水质的要求。

第15条 空气调节水管的坡度、设置伸缩器的要求,应符合GB 50019—2003的第4.8.17条和第4.8.18条对热水供暖管道的规定。

第16条 空气调节水系统应设置排气和泄水装置。

第17条 冷水机组或换热器、循环水泵、补水泵等设备的入口管道上,应根据需要设置过滤器或除污器。

第18条 空气处理设备冷凝水管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当空气调节设备的冷凝水盘位于机组的正压段时,冷凝水盘的出水口应设置水封;位于负压段时,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应大于冷凝水盘处正压或负压值。

2)冷凝水盘的泄水支管沿水流方向坡度不应小于0.01,冷凝水水平干管不应过长,其坡度不应小于0.003,且不允许有积水部位。

3)冷凝水水平干管始端应设置扫除口。

4)冷凝水管道宜采用排水塑料管或热镀锌钢管,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

5)冷凝水排入污水系统时,应有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管不得与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6)冷凝水管管径应按冷凝水的流量和管道坡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