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  无障碍设计内容及设计要求

3.6.2 无障碍设计内容及设计要求

1.无障碍出入口

1)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第3.3.2条)。

2)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3)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4)无障碍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30。

2.轮椅坡道

1)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2)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表3-27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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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5)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6)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无障碍通道、门

1)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不应小于900mm。

2)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3)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mm。

4)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m的墙面。

6)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900mm的把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7)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4.无障碍楼梯、台阶

1)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mm(第3.6.1条)。

2)公共建筑的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0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并不应小于100mm;踏步应防滑;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第3.6.2条)。

5.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1)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呼叫按钮高度为0.90~1.10m;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mm(第3.7.1条)。

2)无障碍电梯的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850~900mm扶手;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轿厢正面高900m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轿厢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中型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60m,宽度不应小于1.40m;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第3.7.2条)。

3)升降平台只适用于场地有限的改造工程;垂直升降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斜向升降平台宽度不应小于900mm,深度不应小于1.00m,应设扶手和挡板;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第3.7.3条)。

6.扶手

无障碍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900mm,无障碍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700mm。

7.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厕所的入口和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第3.9.1条)。

8.公共浴室

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施包括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以及1个无障碍洗手盆(第3.10.1条)。

9.无障碍客房(图3-8)

1)无障碍客房内应有空间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2)无障碍客房卫生间内应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卫生器具应设置安全抓杆。

3)无障碍客房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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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8 无障碍客房

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3)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11.低位服务设施

1)设置低位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问询台、服务窗口、电话台、安检验证台、行李托运台、借阅台、各种业务台、饮水机等。

2)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850mm,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

3)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4)挂式电话离地不应高于9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