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  无障碍设计实施范围

3.6.1 无障碍设计实施范围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定。

1.城市道路

1)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00m的中间平台(第4.4.2条)。

2)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第4.4.5条)。

3)公交站台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m(第4.5.1条)。

2.城市广场

城市广场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数在5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第5.2.1条)。

3.城市绿地

1)公园绿地停车场的总停车数在5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无障碍游览路线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第6.2.4.5条)。

4.居住区、居住建筑

(1)居住绿地

1)居住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有3个以上出入口时,无障碍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第7.2.2条)。

2)居住绿地内主要活动广场与相接的地面或路面高差小于300mm时,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高差大于300mm时,当出入口少于3个,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当出入口为3个或3个以上,应至少设置2个无障碍出入口。

(2)配套公共设施

1)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设置在非首层的车库应设无障碍通道与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楼梯连通,直达首层。

(3)居住建筑(住宅及公寓、职工宿舍学生宿舍)

1)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第7.4.2条)。

2)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第7.4.2条)。

3)居住建筑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第7.4.3条)。

5.公共建筑

(1)一般规定

1)建筑基地内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第8.1.2条)。

2)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坡度小于1∶30的平坡出入口(第8.1.3条)。

3)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第8.1.4条,强制性条文)。

4)当设有各种服务窗口、售票窗口、公共电话台、饮水器等时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2)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1)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第8.2.2条)。

2)法庭、审判庭及为公众服务的会议及报告厅等的公众座席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席位。

3)其他办公建筑多功能厅、报告厅等至少应设置1个轮椅座席(第8.2.3条)。

(3)教育建筑

1)凡教师、学生和婴幼儿使用的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第8.3.2条)。

2)主要教学用房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4)医疗康复建筑

1)医疗康复建筑中,凡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室内通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同一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建筑内设有电梯时,每组电梯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第8.4.2条)。

2)儿童医院的门、急诊部和医技部,每层宜设置至少1处母婴室,并靠近公共厕所。

3)诊区、病区的护士站、公共电话台、查询处、饮水器、自助售货处、服务台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4)门、急诊部的挂号、收费、取药处应设置文字显示器以及语言广播装置和低位服务台或窗口(第8.4.3条)。

5)办公、科研、餐厅、食堂、太平间用房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第8.4.7条)。

(5)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1)建筑物首层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主要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台阶两侧宜设置扶手(第8.5.2条)。

2)公共区域的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

3)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

4)居室户门净宽不应小于900mm;居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厨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800mm;居室内宜留有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空间。

(6)体育建筑

1)特级、甲级场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的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乙级、丙级场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建筑物的观众、运动员及贵宾出入口应至少各设1处无障碍出入口,其他功能分区的出入口可根据需要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3)供观众使用的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4)特级、甲级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区、主席台、贵宾区内如设置电梯应至少各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乙级、丙级场馆内座席区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7)文化建筑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第8.7.2条)。

(8)商业服务建筑

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第8.8.2条)。

2)旅馆等商业服务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客房: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400间以上,应至少设4间无障碍客房。

(9)汽车客运站建筑

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门厅、售票厅、候车厅、检票口等旅客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建筑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4)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5)行包托运处(含小件寄存处)应设置低位窗口。

(10)公共停车场(库)

1)Ⅰ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Ⅱ类及Ⅲ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Ⅳ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1)汽车加油加气站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12)城市公共厕所

1)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在两层公共厕所中,无障碍厕位应设在地面层(第8.13.2条)。

2)厕所内的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