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  民用建筑

3.5.2 民用建筑

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第5.1.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第5.1.2条)。

(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5.1.3条)。

2.室内防火要求

(1)防火分区

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第5.3.1条的规定。

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第6.5.3条的规定。

3)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4)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安全疏散及楼梯

1)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第5.5.8条)。

2)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第5.5.4条)。

3)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第5.5.9条):

①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②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③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规范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规范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如图3-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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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6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借用安全出口

4)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如图3-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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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 顶层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条件

5)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第5.5.12条)。

6)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第5.5.19条)。

(3)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应设置消防电梯(第7.3.1条)。

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第7.3.2条)。

3)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第7.3.5-4条)。

4)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7.3.6条)。

5)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第7.3.8-3条)。

6)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第7.3.4条)。

(4)建筑防火构造

应加强对防火细节设计的审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照《建筑防火规范》6.1节:防火墙;6.2节: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3节: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6.4节: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6.5条: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7节: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等进行审查。

3.室外防火要求

(1)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第5.2.2条的规定。

(2)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层、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第7.1.2条)。

(3)救援场地和入口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第7.2.1条)。

2)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第7.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