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与人行道设计应符合《民用通则》(GB 50352—2005)的规定。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第6.8.2条)。
(2)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3)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
(4)商业营业厅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30°;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做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