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1  住宅建筑

3.10.1 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于保证住宅设计满足最基本的居住水平和居住安全

1.《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全部为强制性条文)。

(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第5.1.1条)。

(2)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第5.1.3条)。

(3)安全防护(第5.1.5条):

1)窗台高小于900mm时设栏杆。

2)六层及以下设阳台栏杆不应低于1.05m。

3)七层及以上设阳台栏杆不应低于1.10m。

4)栏杆的竖向间距不大于0.11m。

(4)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以下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第5.2.3条)。

(5)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第5.2.4条)。

(6)七层及七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第5.2.5条)。

(7)七层及七层以上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第5.3.1条)。

(8)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第5.3.2条规定。

(9)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第5.3.3条)。

(10)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第5.3.4条)。

(11)地下室高度:自行车库不小于2.0m;机动车不小于2.2m(第5.4.2条)。

(12)室内环境要求:

1)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第7.1.1条)。

2)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第7.1.3条)。

(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第7.2.2条)。

(14)防火构造要求:

1)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第9.4.1条)。

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第9.4.2条)。

3)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第9.4.3条规定。

(15)10层及10层以上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第9.8.1条)。

(16)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第9.8.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1)各功能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5m2;兼起居室的卧室≥12m2;起居室(厅)≥10m2;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4m2;由卧室兼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3.5m2;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2.5m2

(2)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第5.3.3条)。

(3)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第5.3.5条)。

(4)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第5.4.4条)。

(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5.5.5条)。

(6)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第5.6.2条)。

(7)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第5.6.3条)。

(8)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第5.6.7条)。

(9)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如图3-11所示(第5.8.1条)。

1)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2)窗台距楼面的高度应为净高,如果有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可踏面时,窗台高度应从可踏面起算。

(10)凸窗设计要求(第5.8.2条):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图3-12)。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注:贴窗护栏高度从窗台面起算,无论窗台多高)。

978-7-111-49514-7-Chapter03-54.jpg

图3-11 低窗台防护栏杆高度示意图

978-7-111-49514-7-Chapter03-55.jpg

图3-12 凸窗台防护栏杆高度示意图

(11)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第6.1.2条)。

(1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第6.3.3条);住宅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第6.3.4条)。

(14)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第6.3.5条)。

(15)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第6.4.1条):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16)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17)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第6.6.3条)。

(18)信报箱设置要求:

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第6.7.1条)。

2)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

(19)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20)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第6.10.4条)。

(21)日照、自然通风设计要求:

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4)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5)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22)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3)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24)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25)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26)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978-7-111-49514-7-Chapter03-56.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