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  取得财政性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2.8.2 取得财政性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未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