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火灾损失严重程度分类

(二)按火灾损失严重程度分类

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的规定,于2007年6月1日起,将火灾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4个等级,火灾等级标准为: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