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和价格管理制度范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窜货和价格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 分公司(分部)市场管理要求

第1条 分公司对外批发价不得低于销售中心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第2条 商场零售标价不得低于销售中心的建议零售价。

第3条 分部对外批发价不得低于所属分公司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第4条 分公司(分部)不得在媒体上发布未经销售中心批准的非正常价格信息。

第5条 分公司(分部)不得跨地区进行销售。

第6条 分公司(分部)要记录发出商品的编号和发给单位。

第7条 分公司(分部)要及时反映其他地区以低价冲击本地区市场的情况,并提供确凿证据。

第二章 代理商(经销商)市场管理要求

第8条 在指定区域内,批发价不得低于分公司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第9条 商场零售标价不得低于分公司的建议零售价。

第10条 代理商(经销商)不得在媒体上发布未经分公司批准的非正常价格信息。

第11条 代理商(经销商)不得跨地区进货和销售。(https://www.daowen.com)

第12条 代理商(经销商)要负责及时调查和反映其他地区以低价冲击本地区市场的情况,并提供确凿依据。

第三章 对分公司窜货的处罚

第13条 分公司(分部)不遵守价格政策,须限时调整或向销售中心说明原因。

第14条 第一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窜货商品,辖区分部经理调离工作岗位。

第15条 第二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辖区分公司经理调回销售中心接受培训。

第四章 对代理商(经销商)窜货的处罚

第16条 代理商不遵守价格政策,则要求限时调整或向当地分公司说明原因。

第17条 经销商不遵守价格政策,扰乱当地价格体系,第一次,限时调整;第二次,停止供货。

第18条 第一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窜货商品。

第19条 第二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窜货商品,并罚款50元/台,罚款从返利中扣除。

第20条 第三次窜货,取消其代理商(经销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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