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经销与批发业务的要求范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直销、经销与批发业务的要求范例

渠道和资金一样,都是企业永续经营的血脉。根据商品零售和批发的不同特点,公司的业务可分为直销业务、经销业务和批发业务。直销业务是由分公司直接面对零售店的经营活动;经销业务是由分公司面对经销商,再由经销商面对零售店的经营活动;批发业务是由分公司面对批发商,再由批发商面对零售店的经营活动。

第一章 直销业务的要求

第1条 直销商店必须划分出A、B、C、D四个等级,并要求每户一卡。

第2条 直销商店业务拜访次数规定为:A、B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5次;C、D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3条 所有直销商店必须执行统一的市场零售价格,若经查不落实,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统一,必须追究该区业务员的责任。

第4条 直销商店根据营业额可采用给扣制,具体如下表所示。

直销商给扣一览表

图示

第5条 商店货物摆放位置必须处于最醒目的位置(①消费者眼睛平视的位置;②消费者腰部以上的位置;③进商店后第一视觉的位置;④视觉平行线横向货物摆放位置要长),商店货架货物规格必须齐全,摆放要整齐。

第6条 要求商店的货物必须先进先出,业务员随时盘点对方库存及出厂日期,以便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告客户书》的形式将公司的要求传达给客户,如对方库存过大时,需协商、请示主管调回公司仓库。

第7条 商店在销售、运输及库存等环节出现破坏时,必须当月调换,不允许拖至下月调换。

第8条 客户提出的任何批评及建议,业务人员必须当面记录,自己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主管,在三日内答复客户。

第9条 业务员必须非常熟悉辖区内每家商店的经理、会计、出纳、仓管、业务采购、柜组长及营业员的情况,其中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爱好、生日及个别家属情况。

第10条 每逢中秋节、元旦或圣诞节前夕,业务员应该自己花钱寄贺卡给客户。

第11条 店家通知业务员或公司要货时,业务员最晚必须在三日内将所需货物送达客户。

第12条 滞留在直销店面的货物在公司规定的呆账期限内,仍未将货款回笼时,业务员必须要求客户全数退货,以便补充适合本店所需的新货物,避免货物过期,减少公司损失。

第13条 营销部将派市场调查员调查了解分公司直销人员的工作状态。

第二章 经销业务的要求

第14条 经销业务必须由公司经理经营,或由经理委派的业务代表经营,公司内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业务。

第15条 经销业务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文本全国各分公司统一要求。

第16条 经销商可划分为A、B两种:A为大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B为小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视同批发商,不签合同。

第17条 A级经销商的经营分为淡旺季,淡季为4月至9月,旺季为10月至次年3月:旺季时由于对方需货量大,资金占用量大,必须按合同要求货到付款,否则不予供货;淡季时考虑长期经营,可适量按月铺货,当月铺货当月底必须全数收回货款(例如,1日发货,在31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25日发货,在31日收回)。

第18条 B级经销商的经营不论淡旺季,一律货到交款,否则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赔偿。(https://www.daowen.com)

第19条 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变质、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公司一律不予承担;但如有产品质量问题,公司将协助解决。

第20条 每年必须对各经销商制定销售指标,按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励。奖励办法见下表。

批发商、经销商、外埠城市销售奖励一览表

图示

(续)

图示

批发商在100万元以下由分公司奖励,100万元上由营销部奖励。金额视同分公司费用。经销商未附合同正本,一律不享受本条款。奖励在结算以后每农历年后第60天,由营销部统一核对无误后发放。

第21条 几个经销商联合进货则不奖励。

第22条 每年销售指标必须视上年的完成情况,在原有的基础上递增一定的百分点。

第23条 公司必须协助辅导经销商开拓市场、规划市场,制定良好的经营策略。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按公司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允许上浮5%,但不作具体规定,经销商有责任引导零售商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

第24条 经销商不得跨区销售,致使货物流窜,干扰其他市场,导致价格混乱,一经发现,第一次停止供货,第二次没收销售奖,第三次取消经销商资格。

第25条 严禁经销商销售假货,一经发现,立即终止业务往来,并追究其责任。

第26条 在开拓经销市场时,由分公司派出的先遣队与经销商共同打点铺货,店面后交经销商经营。同时也可由营销部派先遣队来开发经销市场,费用由营销部和分公司各承担1/2,完成市场开拓后再交由经销商经营。

第三章 批发业务的要求

第27条 批发业务是指各分公司所在地的批发市场或商品集散地经营我公司的所有个体、集体性质的批发商开展的相关业务。

第28条 批发业务一律由公司经理制定经营方式。

第29条 批发商一律不进行级数划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货物,不允许将大批货物给某一或某些批发商,以免出现欺行霸市、垄断经营的现象。

第30条 弹性限定批发商的数量,以保证直销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31条 在批发业务同直销业务发生冲突时,以直销业务为主。

第32条 所有批发业务必须现款现货交易,原则上不允许支票结算,若有支票结算时,必须货款到账后方可发货。

第33条 所有批发业务一律为买断经营,不许退货、换货,所产生的破损、超过保质期,一律由对方承担损失。

第34条 批发业务不属于合同管理客户,但需由内勤完整地建立每个客户的资料,公司到货后,制订货物分配方案,以便由内勤人员统一通知客户,带款提货或备款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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