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办法范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办法范例

第1条 为确保本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各营销部门应翔实地做好客户信用调查,并随时关注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信用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3条 营销部门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收款。如超过上述期限,则财务部将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销部门主管转为呆账,并从奖金中扣除。在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及民营大企业等定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具体规定办理。

第4条 营销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之日算起,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部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编列明细表,通知营销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以月息2%计算。

第5条 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企业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的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和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越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和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注意支票上的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8.注意支票上的相关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期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6条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了解B客户的支票信用。

第6条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最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7条 所收支票已交回者,如退票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销部门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部办理。营销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述规定办理。

第8条 应收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项中扣除。

第9条 财务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立即转告营销部门,营销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立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订具体处理办法。

第10条 营销部门对退票申诉送请财务部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

2.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地段、地号、面积和是否设定抵押)。

3.其他投资事项。

第11条 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撰写报告送财务部,并附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当地政府证明文件和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冲销应收账款。

第12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管,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有偿债能力时,应依有关规定申请法院予以执行。

第13条 公司营销人员不依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致使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处理,情节严重者提请法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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