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前 言

“德法之辩”是激荡于中国传统社会之中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其所透视出的是中国传统社会在制度构建、守法意识的培育以及在国家治理模式上的选择与坚守。历史并不是僵死的过去,而是现实发展的原动力。因此,贯穿于中国传统社会始终的“德法之辩”以强大的历史惯性力量承接过去,启迪现在,谋划未来。所以,在当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上,同样需要直面它。由此,通过探讨它所吸纳和凝练激荡于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的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集群所形成的基本问题域,便具有了理论的研究空间与实践推演之动力与指向。

为此,本书拟安排以下主要内容:

首先,文化模式为“德法之辩”的方向选择与价值追求提供了必要的文化要素支撑与导向。因为“德法之辩”的产生、拓展与深化总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和思想环境下进行的。所以,无论是从命题形而下的层面来爬梳具体的国家治理模式和制度体系构建,还是从形而上的层面来阐释和反思命题中的本体论意蕴,均不可避免地需要将它所依存的文化背景内涵、文化要素以及文化特性一一地呈现,唯此,方可为其下的各问题探讨成就必要的文化维度与场景。

其次,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之辩”历史进程与脉络的梳理,旨在透视在既定的文化模式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背后的文化特质,以期凝练二者关系“变”与“不变”进程中的核心要素、历史动因与价值主题,从而为其他问题的展开阐述奠定基本的理论基础。(https://www.daowen.com)

再次,在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历史流变之进程中,制度性构建则是“德法之辩”的应有之义。中国传统社会借助于“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两条路径,在行为与思想内外两个层面上为社会与国家铸就了由儒家伦理思想所主导的法律制度以及政治权力合法性规则,从而将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的关系转换为在具体制度内容上的融合与取舍。以此来呈现的是,在特定的社会思想意识主导下“德法之辩”在形而下层面上的制度内容之特征及其必然性模式。

最后,在“德法之辩”命题之中,通过“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所形成的社会秩序控制系统必然需要预设和构造一个终极性的价值本源与主宰,拟制一种终极意义上的裁判性权威来统摄并预定其价值方向。无此,则无论如何完美自洽的宗教崇拜、道德自律以及法律强制等制度设计都是一种虚像。由特定的文化模式所成就的“本天立人”的社会价值建构模式则是沟通“虚像与客观”、“内心与外在”的理论通道与行动逻辑,同时,这也是“德法之辩”命题在形而上层面上的集中表达、诉求与愿景。故在“本天立人”的道德价值本体建构进程之中,各种“德”之要素得以生成、流通并发挥其效用,在此之下,德治也就成为了国家治理模式的不二选择。如此,无论是宗教之崇拜,道德之自律,法律之强制,均无可逃离于“天理”之维。

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之辩”的研究,给我们的思考与启示有:第一,需要我们认真地反思“一断于法或崇德弃法”单极式国家治理模式的历史弊端,法律与道德,各尽其用,并驾齐驱,则长治久安,若任一而为,并无所不用其极,则必为历史抛弃。第二,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德主内,法束外”的社会行为规范系统构建模式。那么,“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则是不可偏废的基本路径。第三,需要我们超越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之辩”之历史局限,并创新适合于当下的全新内涵。第四,需要我们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认真地分析传统社会中是如何经由“德法之辩”来形成社会价值共识,塑造价值共同体,并实现自我主体性特质建构的理论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