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的理论前提与社会背景

一、研究的理论前提与社会背景

道德源于生活,成于习惯,贵在自律,也嵌进了法律的价值内核之中;法律源自道德,但却是人类一种反自然的选择。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犹如打开的“潘多拉魔盒”,为伦理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的研究提供了亘古常新的论题,分化出了内容丰富、观点纷呈的各种争辩,透过此类争辩,凸显出的则是在各种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为了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生活秩序,追求美好生活,在国家治理模式及其价值体系上的不同选择。

(一)道德自律,法律强制——人类行为规范的重要特质

毋庸置疑,迄今为止,法律与道德仍然是我们塑造自身行为模式,创制和选择行为规范之际的不二选择。二者之间内外互补,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构筑了一整套功能自洽的行为规范系统。所不同的只是在行为规范体系之中,法律与道德各自所占的比重不同而已,或者更倚重于哪一方;或严刑峻法,或内圣外王,或推崇备至的一断于法、依法而治,或崇尚贤人之治、德治天下。诸如此种,不一而足。但无论何种规范体系,始终围绕着二者之间的关系来谋划措置。因此,法律与道德二者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我们构建行为规范系统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更是彰显我们行为规范体系特质的重要元素。

(二)穿越古今,横贯中西——意犹未尽的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辩

正是因为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构筑行为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石,所以,二者之间“相互支撑与角力”的关系所形成的诸多颉颃之势,在古今中外的伦理或法律思想史中,皆能捕捉到由此而集合演绎成的伦理与法理的互动、互通与共融的许多重要命题,如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德治与法治孰优孰劣,等等。诸如此类的命题,它穿越古今,横贯中西。无论是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与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近代西方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之间“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多次论战,还是中国传统社会“礼治与刑治”以及改革开放以降“德治”与“法治”的激辩,总是围绕着法律与道德之间的问题展开,它几乎成为了从事伦理学与法理学科学研究工作者的“必涉之内容”。无论是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古今之争,还是中西的法治与德治模式之辩,其最终均必将为正处于传统与现代、现代与后现代时空重复叠加的中国社会治理模式之构造与选择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三)孰轻孰重,先后次序——社会典型事件的道德难题与法律困境

“德法之辩”之所以一如既往地成为了古今中外伦理或法律思想史中“常青树”式的命题,与其说这是伦理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研究的基本范畴,还不如说这是源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常遭遇的生活困境使然。所以,它不仅留存于世界各民族的历史和传统之中,更是我们当下日常生活秩序中不可回避的话题。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涉及道德难题与法律困境的社会典型事件,如四川泸州的“二奶”继承案、南京的教授换偶事件与彭宇案、云南的邓玉娇案与李昌奎案、广州的许霆案与小悦悦事件、邓明建毒死母亲事件、北京的肖志军与李丽云事件、廖丹刻章救妻事件,等等,在这些典型事件中,社会公众在表达自身的观点时,往往集中地停留在法律与道德两个端点上,一方始终在伦理道德思维的延长线上“以情服人”地据理认为,应当从“人之常情”的角度来协调矛盾,处理纠纷,为此方可从实质性层面来做到“案结事了”,而且以此为契机来扫除“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阴霾”,重塑民意。社会公众在不经意间,习惯地将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或者其他问题转换成伦理道德问题进行思量,曾几何时一度占据了一定的“道德优势”或“情感优势”。但是,在法律规范体系渐趋完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下,此种观点,则陷入了“以情代法、情法不分”的困境,且与国家现行的法律之规定背道而驰;而另一方则坚持“依法办事、一断于法”的法律思维与行为逻辑,并据此认为,如果不依法办事,则不免挑战国家现行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权威,侵蚀人们对法律作为行为规范标准的心理认同,动摇来之不易的法治社会之群众基础,抛弃司法作为社会利益矛盾解决机制的价值准则。不过,对此类事件一概依法论之并处理,未免会招致“法不容情”的诘难,抽空法律的价值内核。

双方之间,各抒己见,争得面红耳赤,甚至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面来争论。秉持“以情服人”的一方认为如果任何事情都依法处理,则是国家司法权力“强奸”了“民意”;而另一方则针锋相对地反驳,如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而一味地顺应民意,则无疑是“民意”绑架了“司法”。

由此,不难看出,在这些事件中,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张力以“民意与司法”冲突的形式被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透过此类事件所展现出的道德难题与法律困境也成为了伦理学与法理学研究者的“热门话题”。

那么,法律与道德,面对此类社会典型事件,孰轻孰重,孰先孰后?为何我们仍然热衷于或习惯于将法律问题置于伦理道德的思维延长线来考量,其思维背后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支撑力度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论题。那么,此种文化传统与如今的法治社会建设之间是矛盾冲突的,还是兼容自洽的,抑或需要经历某种形式的转换?

(四)互动厥如,合力式微——伦理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研究现状(https://www.daowen.com)

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应该建立何种关系?是相互支撑、共生共融,还是存在互相牵制的紧张与矛盾?诸如此种关系在古今中外思想家的理论体系中历经反复激荡几千年,更是当下诸多社会典型热点事件争论的焦点内容之一。这理应是法理学与伦理学两大学科研究形成合力并共同关注的重要命题。

从研究的现状来看,无论是法学学科旗下的法理学与法制史,还是哲学门类下的伦理学,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问题一分为二,各自为政,各说各话,互不交流,甚至呈现出彼此之间理论话语相互背离,或者互为敌对的研究境况,由此造成道德话语与法律权利学说之间互不支持的局面。

就伦理学学科研究总体趋势而言,虽然,作为应用伦理学研究方向之一的法伦理学将法律与道德的问题集群纳入自身的核心研究命题。但是,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视野之下,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的关系所涵括的问题域绝不亚于“数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而作为交叉学科的法伦理学却将其作为自身的核心命题并倍加呵护,然而,无意中却将自身置于“欲理还乱”的困境之中。于是,法伦理学的现有研究成果中强烈地透露出一种学科偏向性的研究范式——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道德层面上的批判与反思,其基本的切入点是将“伦理道德”视为“判官”,将法律送上“道德审判庭”,由此来凸显学科所追求的道德愿景,将道德的作用予以过度地解读,偏离了其本身应有的价值轨道。

那么,从法理学学科的研究所建构的理论话语系统来看,包含法理学自身在内的法学研究成果均被贴上了“拿来主义”的标签。如果就现代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各项问题与“指标体系”而言,那么,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中国法学似乎没有自身的问题,即便是有,那只不过是“拿来”的问题;法理学知识体系之中不具备对许多法学元命题如“守法的缘由与动力”以及“法律是什么”等问题进行追问的能力以及法律文化的历史沉淀……所以,法理学学科之中的诸多理论话语与研究成果,实际上,是与中国悠久的历史与传统文化之语境之间是分离的,无法获取文化传统营养的支撑。如此,包含法理学在内的中国法学研究变成了一场“没有中国主体性”的“西方法学知识贩卖运动”,为此急需建构中国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及其契合自身社会发展情况的话语系统,从而为客观现实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为何在法理学的研究领域中出现了“拿来主义”倾向?因为中国传统社会并没有为当下的法治社会建设积淀合理的历史资源,这是不容争辩的客观事实,于是,从西方全方位地移植建设现代法治社会所需的精神资源与法律制度模块便成为了法理学甚至整个法学研究群体的共识与研究范式。试图通过大规模的移植、介绍并转化的法律制度以及“大跃进式的法学理论生产运动”,以期完成法治社会所需的“普法任务”,最终实现建构并注入法治社会所必需的稳定并统一的社会伦理关系与道德共识,于是不可避免地便造成了法学研究尤其是法理学研究“非中非西,即中即西”的局面,从而将因文化传统而内生的社会伦理关系范型与国家法治之间的隐形关联置于相互背离的境地,此故,法理学与伦理学两大学科之间的理论话语互不通约、脱节,未能形成合力,甚至是互不买账。伦理学因念于人情世故,常与理性相悖,故对传统情有独钟,而法理学则倾向于与传统“割袍断义”,嫁接西方法律文化,建构新的伦理传统。如此,从最深处、最顶层割裂了法律与道德之间天然的关系,造成了道德主体与法律人格之间的分裂、对抗与困惑,形成了伦理关系与法律关系之间互不兼容的现代困境。

所以,不难得知,伦理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尚未形成合力的研究现状是客观存在的,由此,也客观地诉说着当今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某种困境——伦理与法理的融合之期盼。正是基于此,本书拟尝试从传统社会中关于法律与道德二者关系的相关命题中开掘出理论研究的方向,挖掘出能为当下服务的理论内容,哪怕是一种方法论上的意义。

(五)德法相融,主体建构——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之路

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模式及其法律规范体系自洽性,贵在有文化之根基,贵在合于现实,贵在最大限度地获得广大人民的广泛认同。

毋庸置疑,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无论是国家宏观上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情况,基本实现了体系完备与有法可依,还是微观上的司法层面上,依法而为的观念渐趋深入人心。

不过,所面临的困境同样不容忽视。从人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与经验之视角而言,法治国家能否完全真正地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伦理关系与法律制度体系之间的契合性与融洽度。不可否认的是当下的中国社会伦理关系正处于一个“主体分层、主题散落、载体转型和影响因子此消彼长”的特殊历史阶段。因此,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并未能合理地形成法律与道德、伦理与法理之间互为支撑的社会共识与行为惯性,客观上造成了法治社会主体性内涵的“道德空场”与“伦理失范”,如此之客观现实,法治国家建设所追求的伦理价值与意义首当其冲地被解构和消解了,且导致人们不时陷入了一定的道德困境之中。对这些问题的追问并给予合理的解答,无疑是消除人们道德困境与疑惑,努力建构自身法治社会与国家主体性内涵与自身话语系统的自觉自为之举,也是必为之举。如此,法学研究便由既往的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学知识逐步进入构建自身话语体系的“转向与转型”之通道。此种研究方向上的转型与转向,无疑是寻根、面对现实以及奠定民意基础的重要举动,更是努力建构法治国家自身主体性内涵、话语系统以及主体意识的重要尝试。

转向与转型的重要尝试性探索始终无法置中国五千年灿烂的伦理道德文化传统而不顾,因为,这是任何一个民族都无法割裂的文化情感与价值链条。所以,我们必须将研究的视野向自身的文化传统之中延伸,寻求一种文化情感上的力量,以此来为建构法治国家主体性内涵与自身话语系统寻求一种文化根基上的支撑。那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之辩”命题无疑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丰富的事实基础,其中,各位圣贤的理论贡献与真知灼见也必将为本书的写作开辟足够的空间。

综上所述,对于“德法之辩”命题及其所衍生的问题集群,不可能武断地抽离掉支撑这一问题的社会现实条件与文化传统而单纯地进行一种形而上的探讨,因为这一问题的产生、历史嬗变与现代拓展根本无法剔除其与每个民族的文化传统记忆,也不能割裂与当下社会环境之间的关联性,而纯粹成为理论形而上学的自我满足。所以,本书的研究基础与背景绝不可能单一地从法律与道德二者自身来寻找和理解,唯有从它们所赖以栖身的伦理道德思想传统、法律思想发展进程、现实的社会情境、政治架构以及文化逻辑等范畴中去挖掘,为此,才能得到历史地、客观地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