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之辩”命题下的“伦理”内涵

二、“德法之辩”命题下的“伦理”内涵

一如前述,在“德法之辩”命题之下,是将道德定位在构造和维护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可供选择的手段与方式层面上的,因此,道德无论是个体修养之德,抑或是其他社会规则的价值内核,还是作为一种本体论的存在,它都是一种非规范性的形式存在,它不同于法律规范,主要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之间及个人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正是由于在这一层面上使用“道德”概念,所以,它与本书之中的“伦理”概念也存在着不同之处。如罗国杰先生所言:“道德较多的是指人们之间实际的道德关系,伦理则较多的是指有关这种关系的道理。”[40]因此,在本书之中,需要将“伦理”概念的基本内涵进行分析,这也关涉到“德法之辩”命题拟实现的目标。

(一)伦——人伦关系之谓

何谓伦理?对于“伦理”一词内涵的阐释,我们同样遵循从解读“伦”与“理”二字作为阐释的出发点。(https://www.daowen.com)

《说文解字》解:“伦,从人,仑声,辈也。理,从玉,里声,治玉也。”而“辈”:“若军发车百两(辆)为一辈”,又《六书故》释曰:“车以列分为辈”。可知,“伦”乃“辈”之意,其后引申为“类,辈分排名”等含义。由此,“伦”指向的是具有“伦分与辈分”的人际关系,而这一人际关系又是建立在以血缘、宗法以及等级为内容的基础之上的,所以,“伦”乃“人伦辈分、人伦关系”的意谓。

(二)理——循理而为

“理”取“治玉”之义,即是循璞之纹理而开凿出玉,治璞为玉必循其理,否则事倍功半,甚至功亏一篑,这其中昭示如下意谓:其一,每块璞都有成为玉的可能性;其二,要将此种可能性变为现实,这就需要“治”的功夫。此意谓即是蕴含着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与生俱来的可以成为尧舜的天性与善端,只要发挥修身养性的功夫即可实现成为内圣外王的目标。如此,便将治玉之理引申为为人处事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