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礼与法

四、礼与法

“法,刑也”以及所蕴含的“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之义,只是凸显出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所应有的表层特征,却并没有揭示出法律的本质性内涵。犹如《辽史·刑法志》所言:“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所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欲厘清法律的真正内涵,还必须阐述其与礼的关系。

何谓礼?《礼记》云:“夫礼之初,始于饮食。”[17]《说文解字》云:“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豊聲。”“礼”之本意,据王国维先生考证,其含义发生了几个明显的变化。他说:“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之事,通谓之礼。”[18]可见,“礼”原初为祭祀之器皿,即若丰,其后称祭祀之酒也称之为礼。后来,将祭祀之活动均称之礼,其含义变化的基本轨迹便是,由祭祀之器皿而至祭祀之物品、内容以及意义,再至成为祭祀之行为,故它的含义最初来源于宗教祭祀,后延伸至伦理道德规范,成为了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故此,“礼”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规范的综合体。

如果我们细分,则可以从抽象与具体两个层面上来阐述“礼”的内涵,这其实与“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从抽象层面上而言,“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礼。”[19]“礼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礼者,天地之序也。”[20]“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21]“礼者,天理之节文。”[22]不难看出,前述之“礼”为一种抽象的原则、准则、原理,它是各种规律、规范、制度以及礼仪的“理”。

《礼记》云:“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23]“民之所由生,礼为大。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也,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婚姻、疏数之交也。君子以此之为尊敬然。”[24]从《礼记》中的此类阐述来看,便可以很好地说明何谓具体之“礼”,比如中国传统文化之中的“五礼”、“六礼”和“九礼”则是具体规制人们日常生活的具体之“礼”[25]。(https://www.daowen.com)

就具体的“礼”的使用而言,其实质如《史记》所言,在于确立“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黎庶车舆衣服宫室饮食嫁娶丧祭之分”。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与“礼”一样,也在抽象与具体两个层面上使用,如“法者,天下之至道也”[26]、“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27]以及“法者,天下之理也”[28]等,便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法律,这与抽象层面上的“礼”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谓之法”[29]以及“杀戮进驻谓之法”等记载则是指具体行为规则,这实则等同于具体的“礼”。

可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与“礼”之间的关系可谓“礼即法,法即礼”,只不过“礼”为“法”的灵魂与价值内核。为何会形成这一基本特征,则需要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所维护的基本利益进行阐述,毋庸置疑的是,法律,它始终强化的是一个血缘集团的整体利益,亦即它发挥自身效用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则是从血缘关系出发,这也是它日后不断被伦理化、被“礼”所统摄的基本逻辑。诚如朱熹所言:“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根本也。故圣人以治之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30]所以,法律只不过为形而下之“器”。

通过简要地梳理法律的基本含义及其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只是一种维护“礼”的工具与手段,无论其以“律”等何种形式出现,均是借用“刑”之残酷与残暴发挥自身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