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之辩”与“德法之辨”

一、“德法之辩”与“德法之辨”

(一)“辩”与“辨”含义之概述

在古汉语中,从对“辨”字的使用来看,通常是指人们从表面上判断颜色、方位、客观事物的某一属性等,如“辨,判也[31]、辨方正位[32]、目辨白黑美恶,耳辨音声清浊[33]、不辨牛马[34]、男女辨姓[35]、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36]”等,而“辩”则更多地体现出多个主体之间就某一对象所发生的论争,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37],因此,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38]

按照现代汉语的使用规则与习惯,“辨”一般指的是“分析”,比如辨别、分辨、明辨是非等。而“辩”指的则是“说明是非或真假,争论”,如辩驳、辩护与争辩等。[39](https://www.daowen.com)

可见,“辨”字倾向于表达出作为主体的人对于作为客体事物的某种客观属性的认知,在事实层面上对客观对象的确认与肯定,凸显出一种结果,而主体与客体二者之间缺乏一种必要的互动与交流。而“辩”更多地表现出多个主体之间针对某个对象通过言语的论争、交流与互动,并突出这一过程。

(二)预设的目标以及与阐述方式

“德法之辩”这一命题,从最终的意义上而言,究其实质,则是人类在借助于法律与道德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所衍生的争辩,即将法律与道德作为构造和维护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可供选择的手段与工具之际,在如何配置和建构合理的行为规范体系而出现的争论,以及在治国方略与社会管理模式的争辩。这是本书所预设的阐述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则是以激荡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的“德法之辩”命题与现象为阐述对象的,那么,这一阐述对象较之当下而言,诚然,它已经属于一种“过去式”,将这一“过去式”的命题与现象作为阐述对象,必然需要“辨别”曾经发生在中国传统社会之中各种关于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关系的“争辩”,也必然需要最大限度地“参与”到这一“争辩”的历史进程之中去,但这并非本书的主要旨趣所在,因为如果只是秉持一种“辨别”与“参与”的态度,虽然也会领略其中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各种观点,但是始终会将自己置于“冷眼旁观”的地位,而无法真正地将自己作为“争辩”的一方置于其中,感受其中的“酸甜苦辣”,但如果我们不仅仅只是“辨别”与“参与”,而是力争成为“争辩”的一方,那么,就会形成与“争辩”各方的交流、互动甚至是论争,如此一来,也才能真正地感悟中国传统文化“德法之辩”命题的魅力,从而从中获取一定的为当下社会与国家治理进程中合理协调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历史经验。所以,采取一种“争辩参与者”的姿态,而非一种被动“辨别”,这是本书拟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之辩”命题的重要阐述方式。为此,本书采用了具有主动沟通、交流、互动与论争性质的“辩”,而非只是针对非生命体进行一种事实层面上进行肯定与确认的“辨”,这便是本书采用“德法之辩”而非“德法之辨”的真实原因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