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历史渊源
知识产权一词诞生之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早已有之。这些犯罪多出现在商标权领域。历史上第一起有迹可循的商标权侵权案件发生在1913年,当时经营谢馥春香粉店的谢宏业在挤掉同行戴春林、薛天锡之后,自己也饱受商标侵权、同行恶性竞争的困扰。为此,谢宏业使出了多种方法,比如在店门口柜台上放五只竹桶,象征五路财神临门,大吉大利。然而竹桶并非什么稀有之物,很快大街上出现了许多放着竹桶的谢馥春香粉店。谢宏业心痛不已,无奈之下,向江都县府告状。县知事经过一番调查后,核实情况,勒令其他使用五桶商标的店家立即停止使用。得到官府主持正义,谢宏业大为欢喜,随即用黑漆木牌画上红色的“五桶为记”商标,将其与谢馥春老铺的招牌共同陈列于店铺南北两侧,并手书告白一则:“本店只此一家,此外并无分铺,请认清辕门桥谢馥春老铺五桶为记商标,庶不致误。本号主人谨白。”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同样的香粉铺在一夜之间又冒出13家来,鱼目混珠,弄得真假难辨。1913年,谢宏业一怒之下将状纸递到了民国政府,当时的国民党无心于此,状纸递了两年都无人裁决。几经催促,才在1915年作出了判决,要求侵权的13家店铺出示侵权悔过书,赔偿损失,严禁使用五桶商标。[8]有些商铺迟迟不肯改弦更张,被大理院查封。至此,这一起商标侵权案以谢宏业胜诉为终。
但并非所有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罪犯都能得到惩治,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认识一直不清晰,甚至认为侵犯无形智力成果不属于犯罪。因而在此方面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晚。1979年刑法仅规定了一种具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之后,又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补充规定了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造成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分散、零乱的状况。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把分散的、不成体系的知识产权犯罪作了整理归纳,开始对其进行系统规定,收入到一节,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作了系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