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需要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需要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为精神成果,具有非物质性,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占有”不能通过实在具体的控制来实现,不能通过自己实际的有效管理来排除他人的侵占。侵占知识产权并不是表现为使权利人丧失对其精神创造成果的占有,而是表现为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非法占有和使用他人的精神创造性成果。只有在发生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形,并且权利人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显示出权利人在对知识产权行使占有、控制和管理的权利。正因为如此,西方有人把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中的物权”(things in action)。也即,权利人只有依靠国家的力量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免遭侵犯。(https://www.daowen.com)

根据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殊存在形态,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保护。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知识产权民事保护、行政保护一起组成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其中,刑事保护的力度是最大的,因为刑罚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是社会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防线。所以,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实现的最后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