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权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权的规定

美国法学家伊凡(Evans J.)曾说:“过去一百年内,世界最进步的国家,是以专利制度鼓励发明的那三个国家。”这里的三个国家,首先即美国。美国对专利权的刑法保护在联邦刑法典与专利法中均有规定。

美国的专利法是根据其宪法的有关精神制定的。[5]其最早的专利法制定于1790年4月10日。1836年,根据国会决定,成立了美国专利局,亦即今天的“商标专利局”的前身。同年又制定了一部专利法,通常称为“1836年专利法”。1870年和1952年国会对“1836年专利法”进行了若干修改补充,并将它收集在《美国法典》第35章中。目前,该法仍继续沿用生效。

就刑法典而言,美国将危害专利制度的犯罪规定在《美国法典》第18卷(犯罪和刑事程序)项下第497条中。规定如下:“任何伪造、仿造、变造得到美国总统授权的专利特许证或将会得到专利特许证的证明文件的行为,或者故意运输、印制或试图运输、印制明知是伪造、仿造、变造的专利特许证或将会得到专利特许证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应当依据本条款被处以罚金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同时处罚金和监禁。”[6]与专利有关的罪名,还有美国法规汇编第18卷1001条规定的“伪造、使用虚假文书罪”和2071条规定的“隐瞒、转移、篡改交存记录罪”,事实上受到危害的并非是专利权或专利权人的直接利益,而是国家对专利的管理。(https://www.daowen.com)

美国专利法是在联邦范围内生效的法律。编在美国法规汇编第35篇卷(title)专利(patents)部分。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 H.Obama)正式签署《美国发明法案》,美国自1952年实施《美国专利法》以来最全面的一次专利法改革宣告完成。其对于危害专利制度的行为一般不以刑事制裁之。只有在第292条规定了对“虚假标记”的罚金,但并未科以自由刑。其规定如下:(a)对下述行为,应该处以500美元以下的罚金: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在其于美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由其进口到美国的物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物品有关的广告中使用专利权人的姓名或模仿该姓名、专利号或“专利”“专利权人”等类似字样的标记,意图伪造或仿造专利权人的标记,或意图欺骗公众使其相信该物品是由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于美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到美国的;任何人为了欺骗公众,在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物品有关的广告中使用“专利”字样或含有该物品已取得专利权之意的其他字样或号码的;任何人为了欺骗公众,在其并未申请专利,或已申请而并非处于审查过程中时,就在物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有关广告中使用“已申请专利”“专利审查”字样,或任何含有已经申请专利之意的其他字样。只有美国政府可以追诉本款规定的罚金行为。(b)因本条规定的不法行为受到竞争损害的主体,都可以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补偿相当于损害的赔偿。(c)以a款规定的方式制造专利所覆盖的产品,专利已经经过保护期的,则不违反本条规定。[7]

综上所述,美国刑法对专利权的保护的范围较我国要窄,处刑方式一般为罚金刑。整体而言,其保护范围和惩处力度大体与我国相当。此外,美国也没有将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