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的规定

四、关于著作权的规定

美国是现代社会当之无愧的科技和文化大国。尽管美国在其文化和技术发展的过程中曾经因借鉴与吸收他人技术和文化的需要而拒不参加相关的世界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但在成为世界第一科技强国之后,为了保持其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领域中的霸权地位,特别重视作为霸权基础的科学技术,并制定了详尽的知识产权战略,其中对其“版权产业”尤为重视。[8]美国第一部联邦《著作权法》诞生于1790年,但这部法律没有涉及刑事法律规定,著作权违法仅仅适用民事责任。1897年,国会颁布了《著作权法》修正案,首次将著作权违法规定为犯罪,具体规定对故意以及为了获得利润而实施的非法演出和复制享有著作权的戏剧和音乐作品的行为,处以最高1年监禁。1909年,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获利型盗版行为,美国国会再一次修订了《著作权法》,大幅度扩大了著作权刑事保护的适用范围,使其扩大到所有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素材。该法同时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罚提高到1年监禁或者100~1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两者并处。此后的近七十年,亦即1909—1971年,美国的著作权刑事法律没有大的变动。现行版权法对1909年版权法全面修正后规定在《美国法典》第17卷内,相关内容作为美国第93-553号公法于1976年10月9日通过,1978年1月1日生效。《美国法典》第17卷第506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犯罪,但其刑罚依据是《美国法典》第18卷第2318条。根据97-180号公法,1982年5月24日对《美国法典》第2318条作了专门修正,并新增第2319条。因此,美国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责任集中规定在《美国法典》第2318条和第2319条中。但由于美国实行登记取得著作权制度,所以刑法保护范围仅限于影片、音乐、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其他作品的著作权通过民法给予保护。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作权刑事法律快速发展。1971年制定了《录音法》(The Sound Recording Act of 1971),该法将联邦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扩大到录音制品。1974年美国国会修订《著作权法》,提高了针对未经授权复制录音制品的刑罚处罚标准。但国会提高的仅仅是罚金刑的最高数额,却没有采纳要求延长监禁刑刑期的呼吁,理由是著作权犯罪本质上属于经济犯罪。1976年,《著作权法》经历了再一次的全面修订。在刑罚结构方面,该法出现了重要的变化:一是提高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罚处罚特别是罚金刑的数额,规定对于一般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其最高罚金数额提高到了1万美元;对于侵犯录音制品和电影的犯罪人可处以最高2.5万美元罚金;对于再犯,可处以最高5万美元罚金、最高2年监禁或者两者并处。二是规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要没收或者销毁非法制品以及用于违法行为的任何设备。1982年,美国的著作权刑事法律再次扩张。国会通过了《1982年关于盗版和假冒的修正案》(The Piracy and Counterfeiting Amendments Act of 1982),该修正案提高了针对非法复制或者销售电影和录音制品或者视听制品的刑罚标准。

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软件盗版日益猖獗,国会通过了《1992年著作权重罪法》(The Copyright Felony Act of 1992),对著作权犯罪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刑罚。该法降低了重罪在数额或金额上的入罪门槛,规定如果达到法定的数额门槛,则任何对著作权作品的犯罪都将成为重罪。关于刑罚处罚,该法规定,当在6个月内复制10件以上的作品并且作品价值达到2500美元以上时,监禁刑最高可达5年;再犯情况下监禁刑最高可达10年。1997年12月16日,国会通过的《制止电子盗窃法》(The No Electronic Theft Act of 1996,简称NET法案)开始生效。在罪刑关系方面,该法规定了提高的监禁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犯罪情节,形成所谓的罪刑阶梯。此外,该法还规定要求美国量刑委员会(the 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修改量刑指南,以有效遏制今后日益严重的著作权犯罪。1998年10月28日,美国《千禧年数字化版权法》生效。国会制定该法是为了回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的《版权公约》等文件的要求。《千禧年数字化版权法》通过刑罚处罚规避著作权保护以及损害著作权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来扩大著作权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范围。该法规定:为了获得商业利益或者个人经济利益而故意实施规避著作权保护以及损害著作权管理信息的行为,初犯可处以最高50万美元罚金或者最高5年监禁,或者两者并处;再犯情况下可处以最高100万美元罚金或者最高10年监禁,或者两者并处;但非营利的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不受刑事追诉。(https://www.daowen.com)

21世纪以来,美国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继续发展。2008年9月26日,国会高票通过了《2008年资源和机构为知识产权优先法》(The Priori-tizing Resources and Organiz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08,简称2008 PRO-IP法案),该法案于2008年10月13日经签署生效。2008 PRO-IP法案的通过是美国知识产权刑事法律演变和发展的最高成就,这一法案再次体现了美国保护工商业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该法案强化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的刑罚措施,其最具特色之处是建立了一种新的、统一的可作为产品假冒和盗版违法或者犯罪的民事或刑事制裁措施的罚款(罚金)和赔偿的法律制度。该法在刑罚结构方面的特色有两点:一是废除了《美国法典》第17卷第509章原来关于著作权侵权适用罚款和没收的原则规定,重新制定了关于民事赔偿和刑事罚金的详细规定。在适用民事赔偿和刑事罚金两种情况下,赔偿或罚金不但适用于假冒产品和所有用于实施犯罪的物品,而且还适用于作为或者来源于通过任何刑事或者民事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得收益的财产。二是2008 PROIP法案还规定,被定罪的罪犯作为财产犯罪人,必须向犯罪的所有受害人支付赔偿;此外,所有的知识产权犯罪人包括实施《经济间谍法》中规定的未经授权录制电影和商业秘密的犯罪人,必须向被害人支付足额的赔偿。

在刑事诉讼方面,美国规定了较为特殊的追诉时效制度。根据《美国版权法》第50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诉讼必须在引起诉讼的情况发生后3年内开始,否则诉讼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