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权的规定
日本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用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予以保护。
日本现行专利法[31]是1959年4月公布,平成二十四年(2012年)最终修订实施的。根据日本专利法第1条规定,其保护对象为发明。根据第2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了自然规律的具有一定高度的技术思想之创造。日本专利法在第十一章“罚则”中规定了如下针对专利的犯罪:(1)侵权之罪,根据其第196条规定,是指侵犯专用权或专用实施权的行为(不包括其第101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以10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两者并处。如果是根据第101条认定的上述行为,则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两者并处。(2)欺诈行为之罪,根据第197条规定,是指以欺诈行为获得专利、专利权存续期间的延长登记或审决者,构成本罪的,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3)虚伪表示之罪,根据第198条的规定,是指违反第188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a)在非与专利有关的物品或物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表示或容易与专利表示混淆的表示行为;(b)进行在物品或物品的包装上标注有专利表示或容易与专利表示混淆的表示的非与专利有关的物品的转让等或为转让等而展示的行为;(c)为让他人生产或使用非与专利有关的物品,后为进行转让等,而在广告中表示该物品的发明已获得专利,或进行容易与此混淆的表示的行为;(d)为让他人使用方法专利发明的方法以外的方法,或为转让、出租或出借,而在广告中表示该方法的发明已获得专利,或进行容易与此混淆的表示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4)伪证等之罪,根据《专利法》第199条的规定,是指依据专利法规定进行了宣誓的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对特许厅或受特许厅委托的法院进行了虚伪的陈述、鉴定或翻译的,构成本罪的,处以3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徒刑。该罪规定了在侵犯专利权诉讼案件中,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妨害司法行为的规制,与我国的伪证罪有相似之处。(5)泄露秘密之罪,根据第200条的规定,是指特许厅现在或过去的工作人员泄露或盗用因其职务关系而得知的与专利申请中的发明有关的秘密的,构成本罪的,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6)违反保密命令之罪,根据《专利法》第200条的规定,是指违反保密命令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处之。该罪为告诉才处理,且适用于在日本国外犯该罪者。(5)(6)项的规定较之于我国现行《专利法》第74条[32]对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的规制更明确,处罚更严格。除上述规定外,《日本专利法》第201条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欺诈行为、虚伪标示行为、违反保密命令行为设置了双罚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日本现行实用新型法[33]和外观设计法[34]均最新修订于2006年(平成十八年法律第五十五号),日本实用新型法保护的是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物品结合相关的设计,根据《日本实用新型法》第2条的规定,“设计”是指利用自然法则进行的技术思想的创作。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由物品(含物品的构造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构成的,能够引起视觉上美感的设计。日本对侵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罚则与其对侵害专利的罚则规定差别不大。侵害实用新型的罚则规定在实用新型法的第九章,侵害外观设计的罚则规定在外观设计法的第八章。对侵权之罪、欺诈行为之罪、虚伪表示之罪、伪证之罪、泄露秘密之罪、违反保密命令之罪、单位犯罪也分别有双罚规定。不同的是,较之于侵害专利权的犯罪,侵害实用新型和侵害外观设计的犯罪其法定刑较轻。
由此可见,日本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刑法保护较为全面。不但对假冒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而且对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行为也规定了刑事责任。与我国不同,日本专利法将非法实施专利行为也纳入到刑法规制当中。此外,对扰乱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管理秩序的行为也规定了刑事责任。在刑罚的设置上,根据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创新元素多寡而设置法定刑的轻重,体现出层次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