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秘密权的规定
法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最早规定在1810年《刑法典》的第418条中,该条是按照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作出的规定。1992年的《知识产权法典》吸收了第418条的内容,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名仅规定一个,即泄露工厂秘密罪。其规定有泄露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犯罪的,禁止相关的职业活动并剥夺其从业资格。(1)工厂之经理、雇员或劳动者,将其所服务工厂之秘密,泄露或企图泄露于外国人或者住在外国的法国人,应当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以及1800法郎以上120000法郎以下的罚金。(2)犯前项之罪者,并须宣告剥夺本法第42条之权利。(3)将第一项秘密泄露于在法国居住之法国人者,处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法郎以上1800法郎以下罚金(1956年12月29日第56-1327号修正案)。(4)犯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之罪,其泄露之秘密如属国家工厂制造兵器或弹药之秘密者,应为最高刑之宣告。此外,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件,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可以比照刑法盗窃罪,滥用他人信任罪进行定罪量刑。[29](https://www.daowen.com)
法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有以下特色:(1)刑法保护范围广,尤其是注重保护新型知识产权。法国刑法保护的范围已经涵盖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半导体掩膜产品、遗传资源、特色标记、表演者权利、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等。(2)刑罚严厉,自由刑和财产刑都很重。例如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自然人法定最高刑为10年自由刑或30万欧元。(3)重视附加刑的应用,尤其是资格刑。例如,对于侵犯著作权的法人可以剥夺其一定的从业资格,或者命令全部或部分关闭,停止或暂停营业。(4)规定了对被害人的财产赔偿。此外,法国不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比较具体、完善,而且刑事司法也比较严格,争取做到让每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都不会漏网。例如,为了克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观要件认定方面的困难,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推定的原则来认定其主观故意。一旦行为人从事或进行侵权复制品销售等行为,都推定为明知,除非他们能证明其不是出于恶意。也就是说,应由被告来证明其无法也无从知道其行为涉及的是侵权复制品。如此规定大大减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查处的难度,从而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