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效力和标准

二、TRIPS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效力和标准

TRIPS所指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第1条第2款之规定,包括版权及有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的保护及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知识产权的其他类型,因被认为与贸易无关而未包括在保护范围内,如科学发现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权利、实用技术专有权、创作者的精神权利等。[2]

(一)版权及有关权利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如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有关权利也称邻接权,指与作品传播有关的权利,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媒许可或禁止复制其作品的权利。TRIPS关于版权及有关权利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艺术”(即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媒。其对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及于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第9条第2款)。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可获得的保护期限,自该固定或表演完成的日历年年底计算,应至少保护50年,广播传媒的权利应至少保护20年(第14条第5款)。

(二)商标

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某一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构成TRIPS的商标。这类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成分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享有专有权,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该所有权人同意在贸易过程中对与已注册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记(第16条第1款)。TRIPS还十分关注驰名商标的保护,并将主要适用于驰名商品商标保护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规定,经过修正扩大到了驰名服务商标的保护,至于驰名商标的评定标准则留给各成员方自行处理。商标的保护期限规定是:商标的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的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注册可以无限续展;如果以没有使用商标为由撤销商标注册,前提条件必须是该商标连续3年未经使用。

(三)地理标识

地理标识,是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其表明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与该地理来源的关联。对于地理标识的保护,特别是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的保护,一成员应在立法允许的情况下依职权或在一利害关系方的请求下,对不具备此来源的货物,拒绝该商标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

(四)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适于工业应用的原创性设计。其早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已被列为保护对象,只是没有实体性的规定,TRIPS弥补了这一漏洞。TRIPS规定,受保护的工业设计的所有权人有权阻止任何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出于商业目的而生产、销售或进口所载或所含设计是一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上是复制品的物品(第26条第1款)。工业品外观设计可获得的保护期限应不少于10年。(https://www.daowen.com)

(五)专利

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只要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适合于工业应用,均可成为可授予专利的客体。但是,有损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微生物以外的动植物工艺,除生物和微生物外的人工繁育方法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专利所有人享有专有权,对于产品发明有权制止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对于方法发明,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使用、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运用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递交之日起,持续至少20年。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TRIPS要求成员方根据1989年《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和该协定中另外4个条款,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其确定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下列行为为非法:为商业目的的进口、销售或分销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此种集成电路的物品,只要该集成电路仍然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第36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一般应不少于10年。

(七)未披露信息保护

未披露信息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和未公开的实验数据等,其具有以下特性:一是秘密性,即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晓或容易获得;二是价值性,即该信息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三是保密性,即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步骤进行保密(第39条第2款)。此类信息的合法控制人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该信息。此外,为获得药品或农药的营销许可而向政府提交的机密信息也受到保护,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利用。将未披露信息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TRIPS的一大突破和创举。

(八)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排他性(或独占性)返授条件,即技术转让方要求受让方将其改进技术的使用权只授予转让方,而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二是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即技术的转让方强迫受让方同时接受几项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因这些行为和做法可能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成员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些行为。成员方之间还可就正在进行的限制性竞争行为和诉讼进行充分的磋商和有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