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刑罚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指令草案》的主要规定
欧盟对知识产权的统一保护,可以追溯到1998年10月15日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反对侵权行为及非法复制行为的绿皮书》。2000年11月30日,欧洲委员会又将绿皮书的后续报告交于欧盟议会、理事会及经济社会委员会进行审议。2003年3月20—21日,欧洲理事会邀请欧盟委员会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统一保护。2004年4月29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通过尊重知识产权的指令[3]。这一指令标志着欧盟全体会员国将采用统一的行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但是,这一指令主要是从民事和行政方面作了一些具体措施。鉴于近年来侵权活动的日益猖獗,特别是集团和组织的犯罪增加,因此用刑法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必要。2005年7月12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发布了《关于用刑罚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指令草案》[4]。
该草案共7条,其第1条规定,该草案不仅适用于文学艺术产权,还规定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所有的传统的知识产权提供同样的刑事保护。第2条规定,该草案将不适用于国家和在执行国家权力活动时的公共机构以及国际公共组织。第3条规定,对侵权行为的界定由各个成员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仅限于处罚在商业领域内故意对知识产权造成侵害的,不处罚过失犯罪;对犯罪未遂,帮助犯和教唆犯的行为,也予以刑事处罚。第4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措施:对自然人进行限制自由和罚金的处罚,对法人则进行罚金以及没收犯罪物品、器材和产品或者是与产品价值相当的财物的处罚。根据欧盟理事会的建议,当侵权行为是由犯罪组织所为或者这些行为对人的身体和安全构成威胁时,对自然人的处罚为4年以下的监狱徒刑。对自然人和法人的罚金,一般处以10万欧元,对于决定草案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严重犯罪,处以30万欧元的罚金。(https://www.daowen.com)
与TRIPS协定一样,该草案也是在综合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其规定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标准也是最低的。因此,这一规定不会影响各成员国作出比草案规定更加严厉的保护措施。
TRIPS协定以及《关于用刑罚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指令草案》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虽然只有轮廓勾勒式的粗略规定,但是结合其他一些国际公约的规定,仍可以看出国际法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类型。以侵犯著作权犯罪为例,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5](1)非法翻印、复制、仿造、剽窃、改编、演绎他人的精神作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传播、推销、发行、进口、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行为的具体方式有:第一,伪造他人创作的作品,署上别人的名字,或者将别人的作品改头换面,署上自己的名字;第二,非法地以商业规模翻印或者复制他人的作品,谋取利润;第三,非法地演绎、改变他人的作品,并且加以发表;第四,非法地占有他人因为著作权得到的利益;第五,非法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物品,如书籍、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第六,非法进口或者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物品。(2)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实践中,这种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有的是直接盗版,非法刻录他人的计算机软件;有的是将这些软件直接发布在网络上,供他人无偿地使用,从而严重地侵犯他人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有的则是间接改动,大部分进行抄袭,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出版发行进行销售,谋取经济利益。这在某些国家之间甚至发生了长期的争端。(3)侵犯集成电路著作权的犯罪。此种犯罪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将他人的非常规集成电路设计或者制造作为自己的作品进行署名、发表以及发行、销售;第二,以商业目的非法销售、进口或者以其他方式发行他人的集成电路;第三,销售、进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集成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