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TRIPS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比较完备,不仅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而且规定了在一般义务前提下知识产权执法可采用的主要救济措施及法律程序。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TRIPS要求各成员方实施TRIPS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等已经承担的义务。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要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即除了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的例外,一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提供给本国国民的待遇。其次,要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除了一些有约定的例外,一成员提供给第三方国民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把该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TRIPs的首创。此外,各成员方还应遵守一些其他原则,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转让与传播,促进技术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和保持权利与义务间的平衡;制定与修改国内法律法规时,要保护公众健康与营养,维护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等重要领域的公共利益;可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对贸易和国际技术转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等。(https://www.daowen.com)
(二)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救济措施和法律程序
鉴于各成员方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存在的差异,TRIPS协定第41条第1节规定了各成员的执法程序必须满足的一般义务:各成员应制定执行该协定的实施程序,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和行动制止侵害行为,并迅速救济被侵害者。有关知识产权的实施程序应当公平和公正,不会有不必要的复杂手续和高昂的费用,也不应限定不合理的时限或者造成无理的延迟。要采用书面形式对案件进行裁决,说明裁决理由,并及时送达诉讼各当事方。除了刑事案件中的无罪判决外,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最终行政裁定进行司法审查;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和司法管辖权的规定,还应允许对司法初审的判决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
为了保证上述义务的履行,TRIPS对各成员方应采取的制度化机制、程序和补救措施等均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刑事程序及救济等。关于民事和行政程序救济,TRIPS规定权利人在行使有关权利时可以诉诸民事司法程序,并对程序的具体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在一定条件下可责令侵权方提供相关证据,以及在可采用的补救措施中申请防止侵权的禁令。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支付足够的赔偿金以补偿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及所需的司法费用。在适当情况下,司法当局还有权勒令没收侵权货物和生产这些货物的材料和工具,以及对其进行处理和销毁。为防止侵权和保护有关证据,成员方还必须保证司法部门能够采取迅速和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便在适当时候,特别是迟延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和证据有被毁灭的风险时,有关部门可以在不事先听取被指控侵权一方陈述的情况下采取临时措施。TRIPS还对被指控方的诉讼权利进行了规定,以平衡临时措施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为了防止冒牌或含有盗版内容的货物进口,TRIPS还规定了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如各成员方向权利人提供海关合作,暂停放行侵权货物进入自由流通渠道等。权利人在怀疑有冒牌或盗版货物进口时,可书面提出采取海关行动的请示,并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和代海关辨别有关货物的充分信息;海关则必须告知权利人其申请是否被受理,以及海关将在何时采取行动。为保证边境措施不被滥用而妨碍合法贸易,TRIPS规定申请海关行动的申请人需提供保证金,以便在未发现对方有违法情形的情况下,向货物所有人赔偿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货物所有人有被迅速告知货物已被暂停放行的权利,并可立即要求对海关的行动进行审议。关于刑事救济及程序,TRIPS要求各成员规定相应的刑事程序和处罚方式,以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版权案件。可使用的救济措施应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罚金或者两者并举,刑事处罚的程序应与对同等严重犯罪的处罚相一致。根据案情需要,司法机关可使用的救济措施还应包括剥夺、没收,以及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任何材料和工具。各成员方还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定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尤其是一些蓄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