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定刑的区别
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必然存在区别,而且西方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较于我国更加的完善,而且他们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也比我国完善,因此选择研究罪名的法定刑在我国并不成立,主要是针对与我国相似的罪名的研究。例如,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而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6-9-1条规定:凡有下列情事者,处2年监禁及100万法郎罚金:侵犯商标注册赋予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禁令复制、仿制、使用、贴附、消除或变动商标、集体商标或集体证明商标的。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在第143条中规定:任何人在商业过程中不合法地违反第14条第2款1或2项使用标志,应当予以直到3年的监禁或者罚金制裁。如果犯罪嫌疑人基于商业进行犯罪,他应当受到5年的监禁或罚金的制裁。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应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1)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任何标志;(2)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志,并且在相关公众中存在混淆的可能,包括该标志和该商标之间产生联系的可能。法国和德国对于侵犯商标权没有一个情节严重的标准,而是只要出现这种情况就会受到刑罚。较于我国的情节严重而言,法国和德国的法定刑更加严格,尤其是德国,如果用于商业用途,即使没有获得盈利或者盈利数额较小的,所受的法定刑已经高过我国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了。
再如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4]要求以营利为目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才算犯罪,将行为结果纳入犯罪构成要件。而美国《禁止电子盗窃法案》[5]明确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复制发行侵权作品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罚。针对非营利性的犯罪,每件作品被复制、传播10件/次以上,零售价值达2500美元以上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处;如果是累犯或连续犯,判处6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处;对每件作品复制、传播1件/次以上,零售价值在1000美元以下的,判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处。我国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美国却是将非营利目的的复制发行侵权作品的行为也认为是犯罪,而且美国对于非营利性犯罪的法定刑与我国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情节严重的状况下的法定刑相近。(https://www.daowen.com)
从上述的几个例子可以发现国外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并没有或者很少出现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的刑罚描述,而且他们一般是一旦出现这种状况就是触犯刑法了,而我国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列入刑法。因此他们不存在对情节的严重情况进行分析也是合理的,因为西方国家的个人就已经对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视了,因此一旦出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就会进行维权,很少会使得自己的权利受到长久的侵害。基于这一情况,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就可以不考虑情节的严重情况。但是对于我国现在这种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现状,必然会存在长时间被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不自知的状况,因此对于情节的严重情况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的分析还是很有必要的,毕竟国情与现状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