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在自由主义与保护主义之间该如何取舍

一、知识产权在自由主义与保护主义之间该如何取舍

知识产权的存在使得知识变成一种具有独占性的“物权”关系,对于知识产权一味地采取自由主义或者保护主义的态度均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若完全采取保护主义,那么极其容易造成垄断的局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消极影响。当然一味地采取自由主义也并不好,不利于知识创新,如果没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山寨遍地都是,认真创新者必然受到打击,失去创新的热情,将使得社会氛围从自己动手创造转向窃取其他劳动成果坐收渔翁之利,这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无疑是沉重的打击。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诚然,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目标和动力,不同群体之间利益不同,就势必存在冲突。不可否认,自由主义和保护主义也是两个对立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法律的目的就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7]这作为现代法的精神的利益平衡原则[8],同样也是我们在建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时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知识产权既是一项私权,同时又具有公共利益目的,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选择,把握好其中的分寸尤为重要。(https://www.daowen.com)

对于这个度的把握应该做到利益平衡,即在自由主义与保护主义之间找到那个临界点,既能保证知识产权受到足够的保护,又能保证知识产权作为公共利益的分配合理化。而近代人类文明的发展史表明,发展经济、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提高综合创新能力。[9]利益是推动人类科技创新,提高综合创新能力,也是以现存制度和接受新制度的根本动因。而它们之间的利益根本取决于技术创新者与创新成果的产权关系。由知识、信息所天然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所决定,知识产品的产权界定只有采取产权私有的形式,才能对抗“搭便车”行为,使知识产品生产者得到成本补偿,从而刺激其生产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按照通常的说法,企业家是创新意识的人格化。科技创新活动需要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而创新意识企业家阶层的形成,需要有产权制度的创新。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除了商品、资本等有形产品的流动,知识、信息等无形商品的流动也是不可忽视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更是成为推动实体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动力。知识产权的构成比例也将成为企业活力与生命力的重要考核指标。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就专利这项而言,我国十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1年在国外就申请4000~5000件,差距极大。因此,对待现今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应该以保护主义为主,自由主义为辅以刺激更多的创新,实现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目的。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整个制度,应该要顺应时代的潮流进行一定的创新整改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在一个合理合适的范围边界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