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的理论与实务

第十五章 对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的理论与实务

当世界迈入知识经济时代,世界政治格局、经济走向都将发生重大变化,每个国家都在努力发展新科技,以图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更加有利的地位,从而谋取一席之地。因此对专利权的保护也成为世界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手段。

世界各国都出台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此情况下,我国提出了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口号。发明专利这种创造性技术成果,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小视的。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原因使得侵犯专利权的犯罪却日趋严重。不能对专利权进行足够保护的话,不仅影响社会财富的增加和科技的进步,而且会极大地影响发明创造人的积极性。(https://www.daowen.com)

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侵犯专利制度的犯罪,但在第127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这成为我国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开端。其后不久即援引《刑法》第127条侵犯商标权犯罪的规定,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开始追究严重侵害专利制度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一点通过198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第63条反映出来,该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历史由此发端。1992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正。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1984年《专利法》第63条关于假冒他人专利犯罪的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项下专设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在随后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中将《刑法》第216条规定的犯罪确定罪名“假冒专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