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 刑法的理论与实务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是伴随市场竞争而产生的,随着市场自律调节机制局限性的凸显,其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明显。市场竞争是公平、自由的竞争,可以实现优胜劣汰,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会破坏这种竞争机制的形成和运行,损害社会利益。(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致使规制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如今市场自律机制和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在内的各种非刑事法律制度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规制的作用日渐减弱,为了更好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遏制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运用刑法来规制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行为就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