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沿革
纵观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沿革,可以看出,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没有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在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前,知识产权曾专门立法先行,1997年《刑法》在此基础上使之臻于完善。《著作权法》于1990年通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改;《商标法》于1982年颁布,1993年、2001年和2013年三次修改;《专利法》于1984年颁布,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通过。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假冒商标罪。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两个罪名。1984年《专利法》中出现了附属刑法规范,其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第216条设立了假冒专利罪。1994年《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系单行刑法,新设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997刑法典颁行后,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从分散型转变为集中型,采取由一部刑法典统一规范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立法模式。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进行了重要修改,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1994年4月15日中国政府签署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国为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提供足以威慑犯罪的刑事保护的义务。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迅速发展,2008年由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用以指导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2014年12月国务院又制定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二)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
知识产权犯罪通常都具有智能性特点,尤其在当前,知识产权犯罪智能化的特点日益明显。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人自身知识的智能性(https://www.daowen.com)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犯罪防范打击能力的增强,犯罪分子也增强了自身犯罪的“能力”。从近几年看,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学历构成较过去已大为提高,他们的知识,对事物分析、洞察、辨别的能力和犯罪技能也较以前有所提高。他们利用自己的一切能力不择手段地攫取他人财产,以图满足自己膨胀的私欲。
2.作案手段的科技性
从近几年的知识产权犯罪看,许多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大量使用科技、网络等手段以达到非法牟利等犯罪目的。之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常见的是食品加工、出版发行、手表箱包等小范围领域,涉案罪名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为主,罪名比较集中,而近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逐渐扩大到侵犯商业秘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科技、管理领域所涉罪名。
3.证据收集困难性
由于知识产权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的特征,犯罪分子作案又极其狡猾、隐秘,因而虽然在案件侦查方向、犯罪人范围等的确定上相对容易确定,但侦查中对犯罪证据的收集、保全却存在着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