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发展趋势
我们通过对我国2005—2017年知识产权犯罪人数与全国总人口数的分析,计算出全国知识产权犯罪率(见表20-1)。由表可知,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率除在2006年、2013年、2015年、2016年、2017有所降低外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尤其在2012年,案件数量达12794件,同比增长95.20%,是2005年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的近3倍。知识产权犯罪率在2013年虽有所降低,但2014年重新呈上升趋势,2015—2017年持续下降。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呈现上升和下降的变化趋势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原因和查处的难度。
表20-1 2005—2017年全国知识产权犯罪统计

注:摘自《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http://www.sipo.gov.cn/zscqgz/1123516.htm.
(一)伴随着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价值日益突显
我国在知识产权市场上的消费能力非常惊人,例如,2007年,微软中文版的Windows vista专利在我国的售价是2100元人民币,在美国的价格是200美元(折合1400元人民币),同年,我国的计算机销售量是1300万台[1]。从这个例子我们就能看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所蕴含的重要经济价值,知识产权犯罪所获的利润有时甚至比贩毒走私军火还高。由于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犯罪分子也往往“巧妙”地利用多种多样的经济联系来实施犯罪,在传统的司法工作中,我们常通过主动深入社区、企业、事业等组织进行防范教育。但现代科技渗透到各个经济领域,潜在的犯罪人遍布各个角落,因而知识产权犯罪的智能性特点使犯罪环境的转化、治理变得复杂、困难,加大了捕捉、发现犯罪迹象的不确定性。因此,在知识产权犯罪的防范上,不能局限于常规的情报信息收集、重点人员的控制等方面,预防跟踪监督体系要进一步提高,预防的深度、广度要随之增强。
(二)降低追诉数额标准后,犯罪门槛下降
从1998年的《非法出版物解释》到《经济犯罪追诉标准》和2004年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再到2007年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二)》,知识产权犯罪的追诉标准一再降低。2007年4月10日,美国向WTO提出针对中国违反TRIPS协定第61条的规定的申诉,认为由于中国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的标准过高,因而很多发生在中国的具有商业规模的商标假冒和著作权盗版行为无法被追究责任。美国的该主张虽未得到专家组的支持,但是在国内还是引起了业界的重视,在2011年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中我国进一步扩展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面,不仅将未达到销售数额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认定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同时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认定为犯罪,在事实上降低了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追诉标准,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范围。2012年知识产权犯罪率的大幅上升,与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不无关系。犯罪门槛下降后,必然会增加司法部门的工作量。我们的社会防控的手段不能局限于常规的加快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管理改革、强化社会价值的重整与统一。由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智能性特点使犯罪的社会预防不能止于传统的个人、社区、社会积极参与的机制,社会预防的方式、途径需要多层次、网络化、系统性。可以说,知识产权犯罪的门槛降低,社会预防的成本增加,难度必然增强。
(三)文化和观念上的原因,知识产权犯罪社会防控的难度加大(https://www.daowen.com)
毋庸讳言,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短,我国公众在文化和观念上缺乏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人们普遍存在对盗版等行为的宽容,并不认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对以低价销售盗版产品,公众很少对其作出否定性道德评价。在缺乏道德谴责的社会氛围中,人们心安理得地购买盗版软件,声讨正版价格太贵;认为占的是“阔人们”的便宜,
表20-2 2005—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案件数与犯罪人数统计

注:摘自《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http://www.sipo.gov.cn/zscqgz/1123516.htm.
盗版软件大多数是盗版外国公司的[2]。对知识产权欠缺保护意识,在不知法的情况下盲目犯罪的情形不占少数。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史远远短于西方:1474年威尼斯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专利予以保护,1709年英国《安娜女王法令》是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1803年法国颁布了保护商标权的法律。而在我国,1990年的《著作权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3],发展至今也不过30多年,与国外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相比更是晚了数百年之久。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尚未普及,这也是我们国家目前知识产权问题丛生赖以存在的土壤。因知识产权犯罪事后追究的特性和其本身的隐蔽性,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作案设计周密,及时销毁犯罪证据,未留下对案件查处有用的线索;有的犯罪人利用高科技作案,长时间未被发现,在败露后又潜逃他地,这些情形都为及时有效地查处案件增加了难度。犯罪智能化的出现无疑又加剧了查处的艰巨性。而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防控是由社会主体在社会、经济领域进行犯罪防范的一项复杂的体系性工程。随着知识产权犯罪智能化的突显,社会防控工作对社会防控参与者的知识技能要求势必增强;由于知识产权犯罪本身的隐蔽性,其对防控的人员、范围的要求也必然进一步扩大。
(四)法制原因,刑法的保护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刑罚的结构体系不合理,不能起到对犯罪人的警戒、防范作用。知识产权犯罪一般不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许多国家在知识产权犯罪上都是把握一个“严而不厉”尺度,即降低刑事追诉标准,但不予特别严厉的自由刑刑罚,主要使用罚金刑。对于首次犯罪,一般多判处缓刑并适当加重罚金;对于屡次犯罪的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不应当适用缓刑,在加大罚金处罚力度的同时,没收已经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但目前我国仍规定了以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知识产权犯罪刑罚体系,没有广泛灵活地运用资格刑和没收财产刑,这使得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手段过于狭窄,不能适应新条件下对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犯罪打击的需要。从执法方面来看,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执法不严。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的一般违法行为猖獗,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到了公开化的程度。在城市中心城区、街道、农村集市等场所,贩卖盗版光盘以及仿制名牌商品的现象随处可见。这表明大量存在的一般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对其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导致数量众多的轻微违法行为汇聚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具体可见表20-3。
表20-3 2016年全国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名起诉案件中各罪名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