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制路径[43]

四、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制路径 [43]

随着知识产权犯罪模式及手段日益升级,知识产权犯罪更组织化、网络化,打击犯罪也面临着诸多新挑战,无论是监督措施、办案机制或是相关立法,都需要及时跟进、完善。[44]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在意识、立法、司法以及执法层面存在的挑战,有必要从大力塑造知识产权文化的良好氛围、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及加强网络电商平台的合法监管等四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大力塑造知识产权文化的良好氛围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频发的原因多样,作为知识产权制度赖以存在的根基——大众的知识产权观念和相应的法律文化严重滞后,正是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多发的根本原因。[45]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观念”。

仅以“山寨现象”为例,近年来,以模仿创新为核心的山寨文化引起了产业界的广泛关注,围绕山寨文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探讨更是众说纷纭。以网络销售山寨手机的现象为例,低水平的局部创新难以规避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法律风险。因此,只有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注重实质性的技术创新,才能从“山寨”走入殿堂,去申请并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形成自己独特的产品,占领自己应有的市场。[46]社会公众也用自觉抵制网络购物售假、网络盗版行为,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分子无利可图。

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角度而言,良好知识产权文化的塑造同样意味着需要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外部监管机制。以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犯罪为例,最为常见的形式是企业内部员工窃取公司机密后售卖给外部情报人员。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犯罪具有高技术性、高隐蔽性、高危险性以及调查取证难等新特点,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员工网络安全与法制的常态化教育,同时还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加强网络涉密管理

(二)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

国务院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修订完善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定罪量刑标准,加强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具体而言,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完善刑事立法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一是适度扩张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权益。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的现实危害性不断增加,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权益也亟待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目前,我国《刑法》主要规范的知识产权犯罪类型,同知识产权形式的发展、同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制度的发展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扩大刑事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权益的全面保护,适时注重对新型权益的确认和刑法规制。建立一套完整的以《刑法》为主体,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实现刑法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与互补。

二是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程序法规制。当前,我国司法解释有关知识产权自诉案件的规定与刑法规定并不一致,造成了司法的困惑和认定标准的混乱。从司法实践来看,有必要扩大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自诉范围,给知识产权人更多的选择权。其次,要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证据规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准确界定证据的形式、建立规范的技术方法加强证据固定,以及加大对毁坏证据行为的刑事惩罚力度。[47]

(三)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一是完善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将行政执法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所有文书资料、案情摘要、处罚依据、处罚结果、案件移送等情况及时动态录入网络信息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资源共享,促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各尽其责,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二是完善提前介入机制。行政执法往往处于第一线,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直接影响决定案件的后续处理。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证据标准差异较大,对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知识产权违法事件,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案件的取证方向、对象、范围、程序、标准等方面较难正确把握,一旦错过时机,就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与相关执法单位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标准、时机、方式等事项,加强合力,提高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成效。

三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一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与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分析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遇到的主要困难,共商对策,相互学习,查漏补缺,共同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进一步探索构建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体系。

(四)加强网络电商平台的合法有效监管

加强网络电商平台的有效监管是规制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环节。具体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注重加强网络电商平台监管。网络电商平台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关口,要重点加强网络电商平台知识产权违法犯罪预防宣传,通过约见、座谈、告诫等方式督促网络电商平台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引导市场经营者合法地从事经营活动。网络交易平台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系统,认真处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商品的投诉举报,排查可疑商品,一经查实立即删除相关信息直至关闭店铺。[48]

其次,明确相关服务提供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为行为人实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中介,网络在犯罪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必须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明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予制止甚至仍然为犯罪分子提供服务的,应以共犯论处。此外,对其实施帮助行为,应当一并以共犯论处。

再次,形成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共同合力。例如,针对互联网电商平台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发现象,阿里巴巴在2017年首次聘请10位“特邀知识产权保护监督员”,参与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监督平台企业履行责任,监督商家和消费者抵制造假、售假、买假等行为。电商平台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追踪造假售假的源头,建立良性的平台运行机制,通过各方协力共同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产业链。

【注释】

[1]吴汉东:《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原因与预防》,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10页。

[2]阴建峰、张勇:《挑战与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传统刑法的影响》,《法学杂志》2009年第7期,第34页。

[3]梁莉、王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与法律规制》,《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第107-113页。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1/P020170123364672657408.Pdf,2017年7月28日。

[5]杜燕:《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本土品牌成主要受害者》,http://www.bj.chi-nanews.com/news/2017/0421/57862.html,2017年7月28日。

[6]林中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新变化:网络成犯罪多发地》,《检察日报》2016年4月26日第4版。

[7]于潇:《知识产权犯罪近期呈现产业化趋势后果日趋严重》,http://www.spp.gov.cn/zdgz/201701/t20170109_177931.shtml,2017年7月28日。

[8]柳立:《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https://www.zhihedongfang.com/2015/01/5259,2017年7月28日。

[9]鲍振强:《网络环境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实证分析》,《人民检察》2015年第13期。

[10]庄绪龙、包文炯:《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件数”的司法认定》,《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9期。

[11]关于人机交互方式,是2014年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里新加的一种外观设计种类,具体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鉴于这种外观设计很适合于网络环境下运用,所以网络专利权中人机交互方式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作为非常好的引例。

[12]张辉、杨志慧:《电商假冒专利乱象如何破解?》,《福建日报》2017年4月11日第3版。

[13]刘科、朱鲁豫:《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要素的规范阐释与完善方向》,《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9期。

[14]杨帆、张海宏:《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的再思考——基于功利主义知识产权刑事政策立场的评析》,《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3期。(https://www.daowen.com)

[15]黄旭:《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8日第6版。

[16]此处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方式的分析,参考了游伟教授《刑法理论与司法问题研究》一书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方式的归纳。游伟:《刑法理论与司法问题研究》,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420页。

[17]例如,2003年至2004年,美国人顾然地在上海利用网站向境外发送销售DVD光盘的信息,并通过国际运输代理公司、速递服务公司等途径向境外客户销售盗版DVD,销售金额39.9万余美元,违法所得人民币达97万余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顾然地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驱逐出境。转引自黄泽林:《网络犯罪的刑法适用》,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

[20]王迁:《论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界定》,《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21]虽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1条第3款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复制发行”,而不是仅视为“发行”,仅仅是为了与《刑法》第217条的用语相对应。事实上,如果单纯地复制作品,而不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在效果上不可能等同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所以该条司法解释的真实意图是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发行”或至少是“复制”与“发行”的结合,而并非视为单纯的“复制”。

[22]可以直接认定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进而认定属于刑法中的“复制发行”。

[23]据浙江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浙江省委调查,在日益严重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年龄在18~40岁之间的青年占了80%左右,平均年龄为23岁。而一项对小学生的调查结果表明,有42.5%的小学生崇拜黑客,32.5%的小学生有当黑客的念头。参见:《网络犯罪低龄化:平均年龄23岁》,载《中国信息界》2003年第12期。另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显示,2007年网民在年龄结构上仍然呈现年轻化的态势,18岁以下的网民占1.37亿网民总数的17.2%。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7年1月)。

[24]梁华仁、朱平:《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转引自刘宪权、吴允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

[25]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79页。

[26]杨兴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概论》,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

[27]刘宪权、吴允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7页。

[28]苏惠渔:《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29]范述喜、范婉玲:《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32页。

[30]范晓东、李慧:《试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审判管辖制度》,《知识产权》2012年第1期,第56页。

[31]《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规定以“复制品数量”为情节标准。各地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以侵权对象的数量来作为衡量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但标准不一。因为网络环境没有地域限制,以侵权对象数量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又成为网络侵权行为的常态,所以,作出统一的解释非常必要。

[32]凌宗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析缪银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华商标》2014年第1期。

[33]朱刚灵:《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应对策略》,《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34]于志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35]范晓东、李慧:《试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审判管辖制度》,《知识产权》2012年第1期,第53页。

[36]舒洪水、贾宇:《全球化时代的知识产权犯罪及其防治》,《法学家》2009年第1期,第82页。

[37]张平:《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广州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页。

[38]林中明、屈灵玲:《半数以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网络》,《检察日报》2015年10月8日第4版。

[39]余丹、曹菁:《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模式的新探索》,《人民检察》2015年第17期。

[40]管瑞哲:《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41]于志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42]赵秉志:《国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趋势》,《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7期。

[43]梁莉、王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与法律规制》,《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第107—113页。

[44]张莹莹、杨伟杰:《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http://www.jcrb.com/zhuanti/fzzt/djzscq/zf/201104/t20110415_529999.html,2017年7月28日。

[45]张逸:《侵犯知产犯罪多发的文化成因》,《法制日报》2009年12月2日第10版。

[46]许春明:《“山寨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辨析》,http://www.sipo.gov.cn/wqyz/dsj/201010/t20101027_542366.html,2017年7月28日。

[47]张云飞:《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安徽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15年。

[48]马超、赵学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电子商务化”趋势明显》,《法制日报》2014年3月29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