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一) 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行政问责在我国第一次走进公众的视野是在2003年非典期间,当时全国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的官员达上千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大规模、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的一次举措。此后,在中央的带动下,我国开始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仅2003年下半年,就有长沙、重庆、天津等十多个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行政问责的规章制度,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这是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以及《领导干部工作问责暂行办法》《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被问责领导干部相应组织处理意见》等制度,其中《领导干部工作问责暂行办法》是行政问责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规定,在这个制度中明确规定了15种行为将被问责。其他制度是对《领导干部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补充和完善。2005 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行政问责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为健全我国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责任型政府提供了法制保障。这些制度相辅相成,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