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问责对象模糊不清
从理论上讲行政问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但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往往存在前任继任责任不清,党委政府责任不分,上级下级责任不分等现象。这也就使得在具体责任认定时,往往难以界定具体的责任人,从而较难实现具体的责任追究,甚至出现有失公正的情况出现。比如说大部分地区的问责制度中都没有明确地规定上级下级之间、主管领导与分管领导之间、正职和副职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这就使得在一些突发事故中,问责经常是“丢卒保车”或“舍车保帅”,只处理一些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首长没有处理或者处理得比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