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
行政问责制度体系
行政问责制度中法律的缺失是中国目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体系,首先就应该加快行政问责立法步伐,尽快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把行政问责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同时要通过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将官员问责制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责任追究方式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提高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二是要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绩效评估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前提,绩效评估的结果是行政问责的可靠依据。三是要重点建立健全政府的责任体系,理顺并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人员的主要职责分工,加强对行政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体系的研究,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只有通过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才能实现问责制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真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