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行政问责的范围过于狭窄,主要集中在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重大事故。对于像决策失误、用人失察、“豆腐渣”工程等虽然在制度上作了规定,但不具操作性。要使问责的范围更加明确,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使问责范围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比如,发生一个事故,这个事故造成多大伤亡、造成多少财产损失,与之对应的问责对象和问责标准是什么等,这些都要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就是说,要对模糊的范围进行量化、细化。否则,问责范围规定得再广,问责也会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