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行政问责的渠道不畅通
2026年01月22日
(三)参与
行政问责的渠道不畅通
我国《国家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多部法规政策中均有提到中国公民依法享有行政问责和监督的权利。然而在现实过程中,常常由于公权力过大而损害了公众的行政问责和监督权利。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均以行政机关内部的检察机关或纪检部门为主体,只在原则上要求发挥公众的行政问责和监督权利,忽视了公众在监督体系中的主要作用,反而容易激发社会矛盾的产生。由于我国行政问责程序相对封闭,导致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渠道不畅通。目前我国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途径主要是信访、听证会、行政诉讼等。但是,这几种途径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信访是我国公众采用较多的一种问责途径,公众通过信访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但它是一种被动的方式,上访者往往都是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侵害后而不得不采取的行为,而且上访者的信访行为会面临被问责对象打击甚至报复的风险,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听证会已经成为政府行政过程中的一种必经程序,但是当前的听证会存在着听证代表构成比例不均衡、代表不具有代表性、听证会形式化等问题。行政诉讼当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加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且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常常因为公私权力悬殊而导致行政诉讼流于形式,使得行政诉讼尚不能成为一种常态的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