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众问责监督的权利
2026年01月22日
(二)保障公众问责监督的权利
保障公众参与问责监督的各项权利,是公众积极参与行政问责的前提。通过立法将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启动、内容、方式、结果、效能规定清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政务公开,让公众及时知晓政策出台的具体过程,通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透明,政务公开,公众才有了参与行政问责的动力。一方面要提高政府信息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了解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将政府切实置于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另一方面要规范行政公开的内容。行政公开的内容应该主要包括公开行政决策、公开行政法规、公开行政程序、公开行政标准、公开行政结果、公开行政执行及公开责任主体等。政府提供各种参与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举行公开听证、实行民意调查、完善舆论监督、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等,确保公民参与的实现。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另外,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举报权等合法权利。只有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使公民没有问责的后顾之忧,才能充分发挥公民问责主体的作用,才能使公众参与落到实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