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问责
问就是询问,政府对自己的职责有作出解释的义务;另外,如果没有履行责任,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或经授权的组织应该被受到惩罚。第一性的责任是积极责任,就是行政人员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第二性责任是消极责任,就是不承担责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罚。行政问责应该具有动态意义,包括前期预防,发生问题后的追责,追责后的跟进和反馈。行政问责要素包括五方面:
1.行政问责主体
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问责制度安排。在总统制的美国实行的是三权分立,政府对总统负责;在实行议会共和制的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在议行合一的中国,政府对人大负责,所以人大是重要的问责主体。民主党派可以通过参政议政,司法机关通过审理行政案件,新闻媒体可以明察暗访对政府监督报道,公民可以通过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上访、建议、诉讼等方式实现问责。
2.问责客体
在学术讨论和各地方的问责规定中,问责客体范围不同。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狭义的就是各级行政机关。我们认为问责客体应该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人员。
3.问责内容
以前问责主要集中在重大安全事故方面,现在根据政府的工作领域还要问经济责任(有没有控制好本地的物价房价,就业情况如何,在保障公平竞争方面做得如何)、政治责任(国内社会是否稳定,有没有保障好国内外安全)、社会责任(社保制度能否覆盖全体人民、社会治安如何)、环境责任(是否能保障本地的清洁)。不仅要问违法失职之责,还要解决“庸”“懒”“散”的问题。
4.问责方式
减少行政性问责,因为它主观随意性很大,对于下级来说,下级权力小,最后通常是权力小的人在权力的压制下承担起本不属于自身的大部分责任。应该建立程序性问责制度,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步骤来问责,也不会出现下级权力小而只好听从上级安排的现象。
5.问责后果
即政府及行政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公开道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引咎辞职、降级、撤职、免职、开除、责令辞职等。
综合看来,我们认为行政问责是指政府或行政官员因未能履行其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抑或因行政不作为而违反法定义务,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政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时,由特定主体追究其责任,责令其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规范性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