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的互动关系
1.政府绩效评估为督促政府履行其责任提供了一套管理工具
第一,政府绩效评估明确了政府的工作方向,而且会对行政人员及政府部门形成激励和约束。一方面,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设计通常会包含政府部门工作的主要内容,最重要的工作考核占比权重会较大。这样政府部门就会明确自己的工作方向,改善行政方式以取得更好的绩效结果。另一方面,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有利于实现对政府部门及公务员形成奖罚,形成部门和个人之间的竞争压力,促使他们不断改进。对于政府部门而言,绩效高可能意味着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更多的权力下放;对个人而言,高绩效意味着更多的升迁机会和更高的收入。当政府部门有竞争和激励时,它才有改善服务、履行好职责的动力。
第二,政府绩效评估的实施和行政问责在流程上具有一致性,有利于推动行政问责走向制度化。行政问责必须具备实体和形式上的合法性。实体上的合法性指问责的主体、客体、内容都是合法的,特别是问责的内容应该是那个部门本身应履行的责任。形式上的合法性指问责的启动和实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凭领导的专断。启动问责的基础前提在于发现政府失责失职行为,以责任的解释、责任的判断、评估及责任的追究等作为主要环节。而政府绩效评估的程序与行政问责的程序基本一致,都包括标准的确立、评估及评估结果的运用等。
第三,政府绩效评估明确限定了政府的目标底线与基本行为领域。政府绩效评估是启动问责的依据,而政府的绩效考评指标设计以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特定职责为依据,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指明了工作方向并界定了行为领域。绩效评估指标所涵盖的每一具体目标的目标值是一个目标区间,上限是政府职责完全实现的期望值,下限则是政府行为应该达到的最基本要求即目标底线。
2.行政问责对绩效管理功能的促进作用
绩效管理能够反映政府的工作状态,它本身也包含绩效结果的运用。然而只有当强制性的奖惩和绩效结果结合起来,绩效的评估才有意义。
第一,行政问责资源的整合有利于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的多元化。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还是以同体问责为主,这和上级部门与被考评单位工作内容上的相似性,绩效信息收集的方便性,评估主体的权威性有关;然而同体问责也容易因为部门的人情关系产生官官相护的问题。我们正在积极培育社会问责力量,通过网络、电视等新媒体将群众个人及代表的意见吸收到问责及考评中,吸收群众、媒体、同级部门、上级部门的力量进行360°考评。
第二,行政问责的效益直接关系到政府绩效评估合法性的巩固。当观察行政绩效,进行行政问责,并且问对了人,比如惩治了懒官,除去其官职并让他承担法律责任,那人们就会相信绩效考核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目前有很多人认为绩效管理是虚的,很大一方面就是绩效的考评没有真正被运用,即使被运用,还有各种人情关系的阻碍。当行政问责不断完善,形成制度化和强制力的时候,绩效管理也会更加被重视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