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对象不明确

(三)问责对象不明确

实现精准问责的必要前提是明晰问责对象。因为制度方面的因素,党与政、正副与职、上级与下级和个人与集体中的责任归属时常不好确定,以至于代人受过、替罪顶包等情况大量存在。由于我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制,在这种体制下,行政官员承担应由作出错误决策的党委成员承担的后果,显而易见是有失公允的。另外,我国实行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领导体制,集体错误决策所造成的行政后果由个人担当,一般情况下是行政一把手被问责,然而其他副职和领导班子成员却很少被追责。还有,我国“下对上负责”的行政组织体制会让责任下移变成常态。虽然下级机关实行的行政行为一般是在得到上级的批复同意的情况下才进行的,如果出现了问题就由下级来承担而不去追究上级的领导责任和连带责任,这样很难以让人信服。这样就有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领导问责该问到哪一级?问正与问副?问轻与问重?问因与问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