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主体不全面

(二)问责主体不全面

行政问责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个方面,在我国目前主要还是党委、政府内部科层制自上而下的“同体问责”,在政治新常态下领导问责制更加应该强调异体问责的作用,即更好的发挥人大、政协、公众及社会媒体的作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领导干部要对真正拥有国家权力的人民群众负责。可实际上人大和公众这两个最必要的异体问责要素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问责刚性力度显然不够大。从人大问责角度看,即使人大对政府有质询、监督和罢免的权力,但因为有些人大代表问责理念不够、人大代表成员结构不合理以及相关问责条例缺乏实用性等缺点,导致之前的问责实践中只有很少权力被运用,极大地削减了人大问责的最高权威性和实际可操作性,导致通过人大的异体监督问责机制流于形式。从公民问责角度来看,我国公民并没有真正掌握实际话语权,与拥有强大行政资源的政府领导干部相比公民的力量仍旧非常薄弱,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压倒性灌输,目前公民的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极大地制约了异体问责公民问责作用的发挥。另外,作为异体问责主体的人民政协和社会媒体及其他,因为受政府的影响,还有问责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从而导致异体问责得不到应有的效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