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问责主体

(二)明确问责主体

异体问责与同体问责相比较而言是更有效、更民主的领导干部问责形式,缺少异体问责的领导问责制是虚弱无力、难以持续的,所以变革强调上级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领导问责的一贯做法,来重新塑造异体问责主体的权威性,已经变成目前增强问责效果的重心。首先,大力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督查监控作用,要由强化人大代表的问责理念来增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责任;健全人大质询、罢免等制度的建设,有效提升人大问责能力,促使人大具有发言权。其次,完善公民问责机制,健全公民参政渠道,加强公民权利意识并且支持公民问责。再次,人民政协要发挥其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作用。最后,社会舆论媒体作为当今社会的反腐力量,要充分利用其强大的对舆论的指导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