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司法问责

(二)健全司法问责

一是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监察机构、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在一些事故和事件调查中,可以让检察机关参与其中,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加强司法介入追究法律责任是推动“行政问责”走向“司法问责”的有效措施,有助于解决司法介入落后于行政处理并代替司法处罚的现象。二是确保司法监督权的独立。由于司法领导体制上的缺陷,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缺乏应有的权威,难以独立行使职权。一方面,各级党委要支持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改革现行的司法机关经费划拨方式,改由地方政府划拨经费为中央财政统一划拨,地方政府控制各级司法机关人员编制改为上级司法机关与同级地方人大共同控制编制,实现监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和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监督,确保独立性、权威性。三是加强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扩大司法机关受理范围。司法机关对政府行政权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予以纠正,并对由此造成的公民的损害进行赔偿,同时追究政府违法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责任政府的建立。(https://www.daowen.com)